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456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524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福建省安溪县**乡**村**号,现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街**幢**。因本案于2019年9月19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转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524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福建省安溪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19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日转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524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福建省安溪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19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日转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吴某某、张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被告人张某甲登录网址为“www.fcw****.com”的“福彩网”赌博网站,通过联系网站客服人员谈妥为该赌博网站发放小卡片广告,每发一张小卡片可获得好处费0.15元。2019年8月至9月18日,张某甲通过QQ联系昵称为“曾几何时的”的男子领取该赌博网站小卡片和好处费,后伙同被告人吴某某、张某乙先后在无锡、常州、湖州等地发放小卡片广告吸引赌客登录该网站进行赌博,为赌博网站发放小卡片广告至少十万余张,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21500元。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如下:
1、VIVO手机一部、iphone手机一部、卡片四箱;
2、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扣押清单、网页截图、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3、证人袁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张某甲、吴某某、张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搜查笔录、人身搜查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网络勘验工作记录;
6、扣押物品照片、QQ聊天记录、网站页面、交易记录、投注记录、下级用户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吴某某、张某乙为赌博网站投放广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吴某某、张某乙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均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乙系聋哑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 霞
助理检察员:王逸雯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联系电话1362609****)、吴某某(联系电话1362609****)、张某乙(联系电话1875950****)现均取保候审在家;
2、移送公安侦查案卷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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