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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吴某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公开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东检刑诉〔2019〕484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04******103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辽宁省鞍山市,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鞍山市立山区***单元***,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2019年5月24日被鞍山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7年7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04******001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鞍山市*,出生地辽宁省鞍山市,户籍所在地鞍山市立山区*街*栋*单元*层*号,现住鞍山市立山区*街*栋*号,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2019年5月24日被鞍山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鞍山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吴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起,被告人张某甲、吴某某通过微信等方式联系卖家,购买象牙两根及象牙制品若干。2019年5月24日,在鞍山市铁东区鞍钢汽车运输公司院内皇后咖啡厅,二人在交易象牙时被抓获。民警当场在张某甲驾驶的车牌号为辽A****3的黑色奔腾B50轿车内搜查出疑似象牙及制品109件,予以扣押。

经东北林业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其中SJ2019-128-1号、SJ2019-128-2号(整根象牙大2168克、整根象牙小745克),均为长鼻目(PROBOSCIDEA)象科(ELEPHANTIDAE)非洲象(loxodontaafricana)或亚洲象(elephas maximus)上门牙(现生象牙)加工制成。

送检的SJ2019-128-4-1号检材(象牙边角料碎片66件,重量633克)和SJ2019-128-4-2号检材(6件,重量139克),均为长鼻目(PROBOSCIDEA)象科(ELEPHANTIDAE)非洲象(loxodontaafricana)或亚洲象(elephas maximus)上门牙(现生象牙)加工制成。

送检的SJ2019-128-5-1号检材(共20件,重量755克), 均为长鼻目(PROBOSCIDEA)象科(ELEPHANTIDAE)非洲象(loxodontaafricana)或亚洲象(elephas maximus)上门牙(现生象牙)加工制成。

以上合计象牙2根,象牙制品0.927千克。依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发布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中涉及走私的象牙及其制品价值标准的通知》(林濒发[2001]234)号,1根象牙价值25万元,象牙制品每千克41667元,以上象牙2根及制品1527克合计价值人民币563625.5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象牙及象牙制品等;

2.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扣押清单、快递运单信息、海关总局缉私局、辽宁省森林公安局文件;

3.证人张某乙证言;

4.被告人张某甲、吴某某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东北林业大学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查、辨认笔录;

7.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吴某某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闵楠

2019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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