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天检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4831986********,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村**号。2019年9月21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0月2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周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823198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镇**村**组**号。2012年12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2019年9月21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0月2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周某乙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7日,因被害人朱某丙在澳门欠“陈某丁”(另案处理)赌债未还,“陈某丁”指使被告人张某甲、周某乙押送被害人朱某丙回广州让其筹钱还款。2019年9月1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周某乙与被害人朱某丙从澳门过关到珠海,后于当日18时许到广州市天河区**大道**号**酒店并入住**房,期间,张某甲、周某乙全程跟随看管被害人朱某丙,限制朱某丙的人身自由。9月20日14时许,被害人朱某丙趁被告人不注意之机,发信息让妻子报警,民警接到报警后到**酒店**房现场抓获被告人张某甲、周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现场照片、住宿登记表等物证、书证;
2、证人林某戊、蒙某己、张某庚的证言和辨认笔录;
3、被害人朱某丙的陈述和辨认笔录;
4、被告人张某甲、周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5、案发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审讯录像、案发现场监控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周某乙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乙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乙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詹立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周某乙现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2、公安诉讼文书卷、诉讼证据卷共4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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