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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周某某等人聚众斗殴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18〕930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13241995********,蒙古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街**路**号**房(户籍地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乡**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8年1月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2月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321199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江西省莲花县**镇**路**号**室。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8年1月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2月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3211997********,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江西省莲花县神泉乡永坊村横介上33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8年1月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2月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周某某、吴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3日晚,龙某某(另处理)在番禺区大石街星喜酒吧内与阿义(另处理)发生口角,阿义约龙某某到大石街百乐门俱乐部谈判。龙某某告诉张某乙,张某乙通过微信叫杨某甲、韦某某、赵某某、杨某乙、徐某某、陈某某、龙某某、蔡某某、张某乙、李某某(均另处理)到场支援。1月4日凌晨5时许,当龙某某等人去到大石街百乐门俱乐部门口时,阿义伙同被告人张某甲、周某某、吴某某等人手持木棍追打龙某某等人,龙某某等人捡起地上的砖块、铁棍等物品予以还击。民警到场后将被告人张某甲、周某某、吴某某和杨某甲、韦某某、赵某某、杨某乙、徐某某、陈某某、龙某某、蔡某某、张某乙、李某某等人抓获。

经鉴定,龙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张某乙的伤情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周某某、吴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持械聚众斗殴,致一人轻伤一级、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周某某、吴某某虽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庆光

2018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周某某、吴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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