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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周某某等非法采矿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藁检公诉刑诉〔2019〕1646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021983********,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区**镇**路**号,住该地。2019年6月4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藁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藁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张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03198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街**号,住该地。2019年6月5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藁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藁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8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县**镇**街**号,住该地。2019年6月18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藁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藁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031967********,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区**路**号,住石家庄市鹿泉区**局**宿舍。1993年6月22日因犯抢劫罪,被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9年6月18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藁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藁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25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镇**村,住石家庄市裕华区**小区。2019年4月21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藁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藁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褚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251968********,汉族,小学文化,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镇**村人,住本村。1993年3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藁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03年7月3日因犯抢劫枪支弹药罪,被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抢夺被押解人员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销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2016年5月27日刑满释放。2019年4月5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藁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藁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赵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21980*******,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乡**村人,住本村。2019年4月5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藁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藁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21991********,汉族,小学文化,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乡**村人,住本村。2009年4月21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正定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2017年4月11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正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2019年4月4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藁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藁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辛某甲,男,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21982********,汉族,小学文化,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南董镇**村人,住本村。2019年44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藁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藁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刘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319870816225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路**号,住石家庄市长安区**路**号。2019年4月4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藁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藁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赵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21992*********,汉族,小学文化,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乡**村人,住本村。2019年4月4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藁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藁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郭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21991********,汉族,小学文化,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镇**村人,住本村。2019年4月3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藁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藁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郭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21991********,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镇**村人,住本村。2019年4月3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藁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藁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崔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21991********,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镇**村人,住本村。2019年4月3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藁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藁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崔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21991********,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镇**村人,住本村。2019年4月3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藁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藁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2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2198803224434,汉族,小学文化,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南董镇北高庄村人,住本村。2019年4月3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藁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藁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周某某、孙某某、李某甲、褚某某、赵某甲、刘某甲、辛某甲、刘某乙、赵某乙、郭某甲、崔某甲、崔某乙、郭某乙、王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中旬至4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某、孙某某、李某甲找到被告人张某甲(系中铁十七局滹沱河2标段项目负责人),在其授意和介绍下,通过被告人张某乙(系中铁十七局滹沱河2标段项目土方队队长),在滹沱河河道内非法采砂。被告人张某乙以200元每车的价格将滹沱河河道内的河砂出售给被告人周某某、孙某某、李某甲,后周某某等人以四百元每车的价格将河砂出售给被告人赵某甲、褚某某,被告人张某甲每车提成100元,李某甲每车提成50元,周某某、孙某某每车河砂提成各25元。被告人赵某甲、褚某某在滹沱河河道内私挖河砂后,以550元至750元每车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刘某甲、辛某甲、刘某乙、张某丙(在逃)、辛某乙(在逃)等人,刘某甲伙同被告人赵某乙、崔某乙、崔某甲,刘某乙伙同被告人郭某乙、郭某甲,辛某甲伙同被告人王某某,明知赵某甲、褚某某等人无证在滹沱河河道内盗采河砂,上述被告人仍以每吨65元的价格倒卖至辛集市一搅拌站从中获利。

2被告人褚某某同时以每车550元的价格将约25车河砂卖给李某乙(另案处理)等人,从中获利。

32019年3月中旬至4月初期间,被告人张某乙利用施工便利,以350元一车的价格将中铁十七局二标段河道内河砂出售给李某丙、李某丁(以上二人另案处理)。李某丙、李某丁组织人员晚上在滹沱河施工段非法采砂约70车。

 经石家庄市藁城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周辛庄旱沙场内存放的沙子价值53568元,滹沱河南屯南盗沙现场沙坑沙子价值103980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等法律文书;2.证人蒋文杰、程枞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周某某、孙某某、李某甲、褚某某、赵某甲、刘某甲、辛某甲、刘某乙、赵某乙、郭某甲、崔某甲、崔某乙、郭某乙、王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周某某、孙某某、李某甲、褚某某、赵某甲、刘某甲、辛某甲、刘某乙、赵某乙、郭某甲、崔某甲、崔某乙、郭某乙、王某某未经批准非法采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云亮

2019年10月25

附:

    1.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周某某、孙某某、李某甲、褚某某、赵某甲、刘某甲、辛某甲、刘某乙、赵某乙、郭某甲、崔某甲、崔某乙、郭某乙、王某某现羁押于藁城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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