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1〕189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6211982********,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住紫金县**镇**村委会**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1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2月9日逮捕。
被告人周某甲,女性,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25198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住龙岗区**街道**栋**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4日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2月24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甲,女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521198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住龙岗区**街道**小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11月6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2月9日逮捕。
被告人周某乙,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251983********,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18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9日逮捕。
被告人周某丙,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25198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住广东省深圳市,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18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9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周某甲、林某甲、周某乙、周某丙五人开设赌场案,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份开始,被告人周某甲、张某甲为获取非法利益,租用了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广场**栋**楼**房、**楼**房,在以上二个房各摆放一台麻将桌作为赌场,雇佣了被告人林某甲、周某乙、周某丙及林某乙(另案处理)作为赌场工作人员,招揽赌客到赌场以打“广东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水”获利。其中,被告人周某甲、张某甲为赌场老板负责全面管理赌场。被告人周某乙负责管理**房、周某丙负责管理**房,在房间内为赌客发放筹码,抽水。被告人林某甲及林某乙负责招揽赌客,抽水,兑换筹码,以及对账。为逃避打击,被告人周某甲、张某甲在每个房间门口安装了监控设备,只接待熟悉的客人赌博。赌客来到赌场,先与在场的赌场工作人员兑换筹码,筹码为30、50、100、500四种扑克牌,对应30元、50元、100元、500元四种金额,赌场工作人员每局抽水5元至30元人民币,离开时赌客与在场的赌场工作人员用剩余筹码兑换回现金,二个赌场每天抽水约一万余元人民币。2020年9月17日,公安民警在以上**楼**房、**楼**房共抓获参与赌博的违法人员10人,现场抓获被告人周某丙、周某乙。2020年11月5日,公安民警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抓获被告人林某甲。2020年11月10日,公安民警在在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抓获被告人张某甲。2020年11月14日,被告人周某甲到深圳市公安局平湖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三部,麻将桌二台,扑克牌(筹码)一批,监控设备二套;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抓获经过、到案经过、物证照片、指认情况汇总一览表、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调取证据通知书、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丘某某、王某某、苏某某、曾某某、张某乙、刘某甲、韦某某、王某某、徐某某、李某甲、胡某某、卢某某、赖某某、李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人张某甲、周某甲、林某甲、周某乙、周某丙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林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林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华
检察官助理 丘意梅
2021年1月18日
(院印)
附件:1. 被告人张某甲、周某乙、周某丙、林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被告人周某甲现取保侯审,住址深圳市龙岗区**街道**栋**号,联系电话:1368953****;保证人刘某乙,联系电话:1353776****。
2. 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量刑建议书》二十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4.随案移送手机三部、麻将桌二台、监控设备二套、扑克牌(筹码)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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