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刑检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张某甲,绰号“矮某甲”、“矮某乙”,男,197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421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四川省米易县人,户籍地:四川省米易县**镇**村委会**组***号,现住兰坪县城区**栋**单元***室。2005年6月17日因赌博被米易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2018年3月30日因涉嫌包庇罪被兰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8年10月1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兰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由兰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李天明,云南欣晨光(大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唐某甲,男,197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四川省遂宁市人,户籍地:四川省遂宁市**区**街***号,现住丽江市***。2018年11月1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14日,由兰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女,195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3251958********,白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云南省兰坪县人,现住兰坪县**镇**社区**路***号。2018年10月1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兰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22日、9月20日、2020年3月4日分别被兰坪县人民检察院、兰坪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和美寿,云南满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乾坤,绰号“烂脚盆”、“脚盆”,男,198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42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四川省米易县人,现住四川省米易县****乡**村***社***号。2013年11月1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米易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18年10月2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3日,由兰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德伟,绰号“李老伟”、“李小伟”,男,198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42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四川省米易县人,现住四川省米易县***乡***村***社***号。2016年1月25日因殴打他人被米易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2018年12月2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四川省米易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19年2月24日刑满释放。2019年2月2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兰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由兰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绰号“卡某某”、“小某甲”,男,198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421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四川省米易县人,现住四川省米易县**镇**村**组**号***号。2018年11月1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9日,由兰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赵平荣,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和某甲,绰号“树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3251979********,白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云南省兰坪县人,现住兰坪县**镇**村委会**组***号。2016年3月11日因吸毒被兰坪县公安局行政拘留3日。2018年11月1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3日由兰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3月1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勇志,云南满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乙,男,198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1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四川省内江市人,户籍地:四川省内江市**区**镇**村**组***号,现住兰坪县**路**房。2019年2月2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兰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22日、9月20日、2020年3月4日分别被兰坪县人民检察院、兰坪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丙,男,197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3251971********,白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兰坪县**医院职工,云南省兰坪县人,现住兰坪县**镇**小区***号。2018年7月24日因赌博被兰坪县公安局行政处罚500元;2019年4月3日因赌博被兰坪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4日,并处罚金3000元。2019年7月1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兰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5日、9月20日、2020年3月4日分别被兰坪县人民检察院、兰坪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彭礴、吴敬贤,云南聚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丁,男,197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3251976********,白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云南省兰坪县人,现住兰坪县**镇**小区***号。2011年8月3日,因吸食毒品被大理州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2019年7月1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兰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5日、9月20日、2020年3月4日分别被兰坪县人民检察院、兰坪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甲,男,196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3251968********,白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云南省兰坪县人,现住兰坪县**镇**小区***号。2019年7月1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兰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5日、9月20日、2020年3月4日分别被兰坪县人民检察院、兰坪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段某某,女,196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3251968********,白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云南省兰坪县人,现住兰坪县**镇**小区***号。2019年7月1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兰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5日、9月20日、2020年3月4日分别被兰坪县人民检察院、兰坪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某,绰号““朱某丙”、“小某甲”,男,198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421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四川省米易县人,现住四川省米易县**乡**村**房***号。2006年9月2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米易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8年9月23日因吸食毒品和非法持有毒品,被米易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共20日。2018年9月2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兰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由兰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和福美,云南满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唐某甲,男,197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30197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经商,重庆市大足县人,户籍地:重庆市大足县**镇**村**组***号,现住兰坪县**镇**道**小区**房**幢***室。2019年7月18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兰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5日、9月20日、2020年3月4日分别被兰坪县人民检察院、兰坪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代某甲,别名“代某乙”、“小某丙”,男,198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42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四川省米易县人,现住四川省米易县**乡**村***号。2018年9月1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兰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由兰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月3日被兰坪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3月22日、9月20日、2020年3月4日分别被兰坪县人民检察院、兰坪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唐某甲、李某甲、刘乾坤、李德伟、张某乙、和某甲、刘某乙、张某丙、张某丁、杨某甲、段某某、朱某某、唐某甲、代某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一案,分别于2019年3月22日、6月6日、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向兰坪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因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于2020年3月4日撤回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2年7月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某甲、朱某某、代某甲、刘乾坤、李德伟等人在兰坪县金顶镇金顶街夜夜烧烤店吃烧烤。期间,刘乾坤送同在一起吃烧烤的刘某丙回川交烧烤店楼上的出租房,在返回过程中刘乾坤因琐事与川交烧烤店的和某乙、和某丙发生冲突,并在公路上相互撕打,代某甲还参与殴打和某乙、和某丙二人。和某乙被殴打后返回川交烧烤店内喊正在吃烧烤的和某丁、熊某乙、夏某某、熊某丁等人。和某丁、熊某乙、夏某某听到和某乙的喊话后走出烧烤店查看情况时,无故遭到朱某某、刘乾坤、李德伟持刀追打,造成和某丁、熊某乙二人不同程度受伤。张某甲在得知和某丁、熊某乙二人受伤严重后,提供车辆让代某甲、李德伟、刘乾坤连夜逃回四川。经兰坪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和某丁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熊某乙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2017年1月初,李某丙(另案处理)发现熊某乙假借“降头师”之名欺骗王某某(另案处理),并邀约王某某于1月16日在剑川县佳丽酒店见面。尔后,为将熊某乙带回兰坪,李某丙便与王某某商议,让王某某于16日7时按照约定乘坐何某某驾驶的车辆前往剑川,李某丙则邀约了被告人唐某甲、朱某乙(另案处理)驾车跟随。其间,李某丙还授意朱某乙邀约被告人朱某某、张某乙从兰坪县城出发听从安排。11时30分许,李某丙、朱某乙到佳丽酒店内将熊某乙控制并强行拿走其手机,之后将熊某乙强行带回兰坪。途中,遇到前来的朱某某、张某乙,李某丙便安排二人负责监视何某某驾车回兰坪。13时许,八人到达兰坪县城区**路***号李某丙家中,李某丙、唐某甲还通知了某某商会理事以上的人员集中到李某丙家中,对熊某乙进行辱骂,在此过程中,朱某乙用矿泉水瓶殴打熊某乙,张某乙打了熊某乙一耳光,朱某某则用脚踢、踹熊某乙。至17时27分许,李某丙等人才将熊某乙送至兰坪县城区派出所。
3.2017年5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唐某甲、李某甲、和某甲、张某丙等人组织、邀约参赌人员熊某甲、胡某某、刘某丁、寸某某、杨某乙等人先后分别在兰坪县**镇**小区***号被告人张某丁家、兰坪县**镇**小区***号被告人杨某甲家、兰坪县**镇**社区***附近被告人段某某家养殖场内、兰坪县城区**路**小区**号张某甲租住的房屋内、兰坪县城区**路***号李某甲家等地,采用“摇碗”、“滚三圈”等方式多次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并在赌场内安排被告人张某乙、刘乾坤、李德伟轮流抽头渔利、放风、提供赌资从中非法获利。被告人张某丁、杨某甲、段某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提供赌博场所。
另查明,2016年6、7月份,被告人张某甲、李德伟、张某乙、刘乾坤、刘某乙邀约参赌人员张某戊、哈某某、李某丁、段某乙等人,在兰坪县城区**路**小区**号张某甲租住的房屋内,通过在电脑上用扑克牌“龙虎斗”的方式进行赌博,赌注为20元至50元不等,时间长达1个多月。在赌博过程中,张某甲负责组织人员、网络联线等,刘某乙、刘乾坤、李德伟、张某乙轮流负责操作电脑、抽头渔利和提供赌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前科劣迹材料、归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夏某某、李某丙、王某某、熊某甲、张某戊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和某丁、熊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15名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伤情鉴定意见书;7.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刘乾坤、李德伟、代某甲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四名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四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明知朱某某、刘乾坤等人实施犯罪,而为其提供车辆,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唐某甲、李某甲、刘乾坤、李德伟、张某乙、和某甲、刘某乙、张某丙、张某丁、杨某甲、段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十二名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十二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张某乙、唐某甲非法拘禁他人,三名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三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张某丁、李某甲、刘某乙、张某丙、张某甲、唐某甲、代某甲经侦查机关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刘乾坤、李德伟、朱某某、张某乙系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数罪并罚。在开设赌场事实中,被告人张某甲、唐某甲、李某甲、刘乾坤、李德伟、张某乙、和某甲、刘某乙、张某丙、张某丁、杨某甲、段某某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甲、唐某甲、李某甲起组织、邀约作用,其余被告人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张某甲、唐某甲、李某甲系开设赌场的主犯,其余被告人系从犯。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碧琮、杨文霞
杨润平、陈婧
2020年4月1日
附: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云龙县看守所;被告人朱某某、李德伟、唐某甲、张某乙、刘乾坤现羁押于兰坪县看守所。被告人和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21313****;被告人李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30886****、1398862****;被告人代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4816****;被告人刘某乙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20886****;被告人唐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8866****;被告人张某丙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8860****;被告人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38886****;被告人张某丁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8868****;被告人杨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886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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