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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夏某某开设赌场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2198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26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镇**村**号

被告人夏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26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镇**村**号。

上列被告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20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夏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第一次退回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补充侦查,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于2019年4月1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7年1月份开始,被告人张某甲、夏某某夫妇分别利用各自的手机微信接受他人投注购买六合彩。收到六合彩投注后,被告人张某甲将其收到的六合彩投注与被告人夏某某收到的六合彩投注进行汇总,然后统一投注到六合彩网站上,通过六合彩网站给付投注总额1%的返利等方式获利。2018年11月15日晚20时许,民警在宝安区西乡街道**工业区*栋***房抓获被告人张某甲、夏某某,缴获张某甲使用的金色OPPO手机、夏某某使用的金色苹果7手机以及一本六合彩记账本等物品。经查,至被查获,被告人夏某某共收受他人投注六合彩共约人民币106075.38元,被告人张某甲共收受他人收受投注六合彩共约人民币268526.1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金色OPPO手机一部、苹果7手机一部、六合彩记账本一本;2.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电子证据提取笔录、情况说明等;3.证人王某某、张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张某甲、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从被告人手机提取的微信资料、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相关微信账户交易记录光盘三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夏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凝

2019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夏某某现被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3张。

3.《证人名单》、《量刑建议书》各1份。

4.检察机关讯问笔录复印件2份。

5.涉案物品扣押于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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