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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夏某某开设赌场案)_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仓检一部刑诉〔2019〕13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51969********,汉族,文盲,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永泰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镇**村**号,现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单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8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0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夏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5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永泰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乡**楼村**号,现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单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8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0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夏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2019年3月7日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在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道**路**号一家无名麻将馆内经营赌场。被告人张某甲负责在赌场内抽头渔利、提供赌具、茶水以及安排赌徒饮食;被告人夏某某参与该赌场日常管理,帮忙望风、抽水。

2019年3月7日21时许,该赌场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民警查获,抓获开设赌场的被告人张某甲、夏某某以及赌徒黄某某等6人(已行政处罚)。当场查获赌资人民币15190元、赌具麻将一副及被告人张某甲持有的现金人民币10000元。2019年3月日,被告人张某甲家属退赃款28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赌记录及赌资现金人民币15190元(照片)、被告人张某甲持有的现金人民币10000元(照片)、赌具麻将一副(照片);

2.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违法犯罪查询经历、房屋租赁协议、福建省行政执法暂扣财物收据、查赌记录、参赌人员行政处罚决定书;

3.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檀某某、池某某、连某某、翁某某、曾某某、王某某、张某乙、黄某某、陈某某、郑某某、鲍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现场检测报告书;

6.辨认笔录:证人、被告人辨认笔录;

7.其它材料:检查证、搜查证、取保候审决定书等法律文书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伙同夏某某开设赌场,抽头渔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夏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晓莺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单元;被告人夏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单元。

2.案卷证据和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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