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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夏某某非法经营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二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4197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南华县,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南华县**乡**村委会**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3日被南涧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被南涧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夏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4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南华县,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南华县**乡**村委会**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3日被南涧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南涧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南涧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夏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2月14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公安机关补查后于同年3月12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9日,被告人张某甲伙同夏某某窜至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子午镇同当地烟农购买得1248公斤初烤烟叶,并以每天100元的报酬雇请罗某某(不起诉)帮忙驾驶张某甲的云EK****(临时牌照,落户登记号牌为云E5****)面包车与张某甲一同运载购得的部分初烤烟叶,夏某某则驾驶其云EE****面包车运载购得的部分初烤烟叶,共同于10月1日运至南涧彝族自治县拥翠乡长虫街,以42000元的价格卖给事先联系好的刘某某(另案处理),再由刘某某运至拥翠乡烟站售卖得47000元。10月2日,张某甲伙同夏某某窜至曲靖市富源县中安镇寨子口村委会下河沟村,与赵某甲、赵某乙、吴某甲、吴某乙、朱某某、张某乙等当地烟农以30737.8元的价格购买初烤烟叶1936.6公斤,以及烟农赠送的部份初烤烟叶90余公斤,并以每天100元的报酬雇请罗某某(不起诉)帮忙驾驶张某甲的云EK****(临时牌照,落户登记号牌为云E5****)面包车,以每趟2000元的价格雇请罗某(另案处理)驾驶其号牌为云LA****的面包车,与夏某某驾驶的云EE****微型车一同运载上述初烤烟叶,准备运往南涧彝族自治县拥翠乡进行售卖。10月3日12时10分,上述运载有初烤烟叶的车辆途径南涧彝族自治县拥翠乡岔路口时,被南涧彝族自治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经称重,云EE****的面包车运载的初烤烟叶净重为620公斤,云EK****(临时牌照,落户登记号牌为云E5****)面包车运载的初烤烟叶净重为737公斤,号牌为云LA****面包车运载的初烤烟叶净重为677公斤,合计净重2034公斤。经云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涉案初烤烟叶的有等级烟叶占100%。经南涧彝族自治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查获的2034公斤初烤烟叶价格为88906.14元人民币。

综上,被告人张某甲、夏某某两次非法经营初烤烟叶共计3274公斤,实际交易价格累计72737.8元人民币。被告人张某甲、夏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检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夏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数额达人民币72737.8元,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夏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犯罪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影响程度,建议判处二被告人 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建波

(院印)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夏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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