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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夏某甲聚众斗殴案)_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川检二部刑诉〔2019〕209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41982********,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汉川市**镇**村**号,住汉川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2019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同年10月24日由汉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夏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4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汉川市**镇**村**组,住汉川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2019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同年11月13日由汉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夏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12日、2020年1月16日决定将本案退回汉川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1月2日、2020年2月14日汉川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28日11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受张某乙(已判刑)之邀,将碴土运至位于本市**镇**村的**污水处理厂尹某某(已批捕)所承建工地,阻挠施工。夏某乙(已判刑)和尹某某到工地发现后,夏某乙受尹某某示意,邀约被告人夏某甲等人持械到工地,与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已判刑)、张某丙(已批捕)等人发生打斗,打斗过程中致双方共六人受伤,尹某某和夏某甲的汽车被砸坏。经鉴定,夏某乙和夏某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夏某丁、夏某戊、陈某某、张某甲为轻微伤,二辆小车损失价格为6222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复印件、合伙协议复印件、情况说明、维修结算单、车辆维修发票等书证;2.证人刘某甲、刘某乙、张某丁等19人的证言;3.原汉川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二份、汉川汉正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被告人张某甲、夏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夏某甲持械参与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应当以聚众斗殴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夏某甲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荔

2020年3月26日

附:

被告人张某甲、夏某甲现羁押于汉川市第一看守所。

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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