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罗县检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527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滨县**镇**街**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22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孟津县**镇**村。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2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博罗县**街道**村委会**小组。因犯抢劫罪、抢夺罪,于2002年11月13日被博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以上三名被告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均于2020年7月15日被博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18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8月22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孙某某、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案,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20年6月份开始,被告人张某甲在其居住的位于博罗县**街道**花园**栋**房内,伙同被告人孙某某、刘某某,多次纠集赌博违法人员梁某某、万某某、张某乙、王某某、苏某某、魏某某等人,用塑料卡牌赌博“牌九”。赌博轮流坐庄,每局下注100元至1000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均同)不等,庄家从每局中抽出100元作为“水钱”交由孙某某保管,每晚能“抽水”1000元至3000元。参赌人员赌博前,需要向张某甲或孙某某兑换筹码,实际金额系筹码面额的10倍。刘某某负责叠牌、洗牌,每次获利100元至200元。赌博结束后,孙某某负责与赌博人员及屋主张某甲对数结算赌资、“水钱”,每次获利100元至200元。2020年7月15日凌晨1时许,博罗县公安局民警捣毁该赌场,当场抓获张某甲、孙某某等以上9人,并现场缴获牌九牌3副,筹码101张(面额为10、20、100不等)、现金赌资126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孙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被告人刘某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为其提供帮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之情节,属从犯。被告人张某甲、孙某某、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孙某某、刘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朱文丽
检察官助理 黄玉玲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甲、孙某某、刘某某现均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告知书》3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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