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桃检诉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622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肇源县,无职业,住七台河市桃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11月19 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2月3日本院对其不批准逮捕,同日被七台河市公安局戍企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甲,女,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6221977********,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肇源县,无职业,住七台河市桃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11月19 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2月3日本院对其不批准逮捕,同日被七台河市公安局戍企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七台河市公安局戍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孙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18日17时30分许,崔某某、周某某、陈某某、赵某甲和被告人张某甲、孙某甲(二人系夫妻关系)六人在七台河市桃山区怡安小区小厨朝汉楼吃饭,饭后结账离开前往K9KTV唱歌时发现手机丢失,六人回到小厨朝汉楼寻找手机,因没找到手机,查看监控也未看到手机去向,与饭店老板张某乙、李某某发生争吵,张某乙报警。22时53分,桃山派出所接到指控中心转警后,由值班民警被害人王某某、赵某乙及辅警石某某、王某乙、孙某乙赶到现场,民警向六人解释手机丢失属遗失,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畴,张某甲、孙某甲等人对民警回复不满意,张某甲多次辱骂民警和辅警,多次用手肘和脚殴打民警赵某乙,导致赵某乙面部,膝盖部受伤。孙某甲在阻碍民警执法过程中多次语言挑衅民警在被带入警车时用手撕扯民警警服、并殴打民警王某某。张某甲、孙某甲阻挠民警执法过程中,还致其他辅警身体不同程度挫伤、擦伤。
被告人张某甲、孙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
经侦查,2018年11月18日22时许,桃山派出所接到110指挥中心派警出警小厨朝汉楼饭店有人闹事,桃山派出所值班民警王某某、赵某乙等人出警。在现场将被告人张某甲、孙某甲当场抓获传唤至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张某甲、孙某甲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诊断书等;
2.证人陈某某、赵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赵某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甲、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民警出警执法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孙某甲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孙某甲六个月以下拘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邵宏
2020年2月2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孙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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