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检公诉刑诉〔2019〕54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籍贯:江苏连云港市,身份证号码:3207031977********,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区**巷**号,现住址:江苏省连云港市**区**路**号**。2018年8月27日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被拱北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我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季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籍贯:浙江瑞安市,身份证号码:330381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街道**路**巷**号,现住址:浙江省瑞安市**镇**大楼**单元**室。2018年11月6日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被拱北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蔡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籍贯:浙江瑞安市,身份证号码:330381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街道**路**巷**号,现住址:浙江省瑞安市**镇**大楼**单元**室。2018年11月6日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被拱北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侯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籍贯:山东省威海市,身份证号码:3710021985********,汉族,高中文化,现住址:**,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威海市**区**巷**号**室。2019年1月2日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被拱北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乙,女,1989年3月20日出生,籍贯:山东青岛市,身份证号码:3702021989********,汉族,大专文化,现住址:山东省**区**路**号**单元**户,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区**路**号**户。2018年11月1日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被拱北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拱北海关缉私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季某某、蔡某某、侯某某、刘某乙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8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4月26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11日、5月24日两次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2019年4月12日、2019年6月25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甲与其妻子李某某(另案处理)在日本大阪经营一家名为“株式会社**”的公司,主要经营部分商品的零售业务,该公司与日本邮局签订了代收邮件协议,并在2017年11月取得烟草销售许可。国内客户可在该公司购买Marlboro牌电子烟弹,由该公司代为邮寄至国内,亦可将从其他商家购买的烟弹交由该公司代寄到国内。
2017年上半年,被告人刘某甲与郑某某(另案处理)商定,由刘某甲从日本邮寄烟弹到国内,郑某某团伙负责在国内收货,二人共同走私烟弹进境。具体流程为:郑某某向刘某甲提供用于填写国际邮单的虚假品名和虚假收件人、虚假收件地址等信息,并要求将商品价值填写为低于10000日元。刘某甲通过微信向客户销售烟弹或帮客户代寄烟弹时,向客户提供上述用于填写国际邮单的虚假信息,并向客户收取通关费用,之后将烟弹交付日本邮局邮寄到国内。另一方面,郑某某和广州邮局各个邮政点工作人员商定,有特殊标记的属于郑某某的货,邮局不派货,在海关查验之后由郑某某团伙的人前来统一取件,且无需有效证件取件。郑某某团伙在完成取件后再转发给国内实际收货人,之后“株式会社**”公司的工作人员会用Excel表格统计通过郑某某团伙在广州走私进境的烟弹数量,并不定时地发送到微信群中与郑某某团伙核对。经核查,刘某甲伙同郑某某走私烟弹进境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刘某甲销售烟弹给郑某某部分
郑某某于2018年3月至4月向刘某甲购买Marlboro牌电子烟弹共计6540条,该烟弹由刘某甲通过上述填写虚假国际邮单的方式从日本邮寄至广州,郑某某在广州自行安排通关及收货。郑某某实际收货5700条,另840条烟弹被退运。经关税部门核定,已进境的5700条烟弹偷逃应缴税额为人民币3247078.21元,被退运的840条烟弹偷逃应缴税额为人民币478224.49元。
(二)刘某甲交付烟弹给郑某某走私进境部分
1、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侯某某通过微信向刘某甲订购Marlboro牌电子烟弹共计562条,刘某甲通过上述填写虚假国际邮单的方式从日本邮寄烟弹至广州,其中100条烟弹被退运,462条烟弹由郑某某团伙走私进境交货给侯某某。经关税部门核定,已进境的462条烟弹偷逃应缴税额为人民币263023.47元,被退运的100条烟弹偷逃应缴税额为人民币56931.50元。
2、2017年12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季某某、蔡某某通过微信向刘某甲订购Marlboro牌电子烟弹共计1030条,刘某甲伙同郑某某通过上述方式将烟弹走私到境内。经关税部门核定,上述1030条烟弹偷逃应缴税额为人民币598400.11元。
3、2018年1月至4月,被告人刘某乙通过微信向刘某甲订购Marlboro牌电子烟弹共计530条,刘某甲伙同郑某某通过上述方式将烟弹走私到境内。经关税部门核定,上述530条烟弹偷逃应缴税额为人民币319836.28元。
4、2017年11月至12月,王某某(另案处理)通过微信向刘某甲订购Marlboro牌电子烟弹100条,委托刘某甲代寄Marlboro牌电子烟弹100条,刘某甲伙同郑某某通过上述方式将该200条烟弹走私到境内。经关税部门核定,上述200条烟弹偷逃应缴税额为人民币127436.44元。
5、2018年1月至4月,张某某(另案处理)通过微信向刘某甲订购Marlboro牌电子烟弹共计317条,刘某甲通过上述填写虚假国际邮单的方式从日本邮寄烟弹至广州,其中60条烟弹被退运,257条烟弹由郑某某团伙走私进境交货给张某某。经关税部门核定,已进境的257条烟弹偷逃应缴税额为人民币152537.93元,被退运的60条烟弹偷逃应缴税额为人民币34865元。
6、2018年3月至4月,李某某(另案处理)通过微信向刘某甲订购Marlboro牌电子烟弹共计1320条,李某某再转售给严某某。刘某甲通过上述填写虚假国际邮单的方式从日本邮寄烟弹至广州,其中540条烟弹被退运,780条烟弹由郑某某团伙走私进境转运至严某某收货。经关税部门核定,已进境的780条烟弹偷逃应缴税额为人民币458267.50元,被退运的540条烟弹偷逃应缴税额为人民币313306.68元。
7、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刘某甲通过微信向微信名为“JP药妆店”、“鬼哥”等十三人销售或代寄Marlboro牌电子烟弹共计5492条,其中140条被退运,5352条烟弹由郑某某团伙走私进境。经关税部门核定,已进境的5352条烟弹偷逃应缴税额为人民币3078644.84元,被退运的140条烟弹偷逃应缴税额为人民币69133.99元。
综上,被告人刘某甲走私Marlboro牌电子烟弹共计15991条,其中已进境的14311条烟弹偷逃应缴税额为人民币8245224.78元,被退运的1680条烟弹偷逃应缴税额为人民币917596.66元;被告人季某某、蔡某某走私Marlboro牌电子烟弹共计1030条,偷逃应缴税额为人民币598400.11元;被告人侯某某走私Marlboro牌电子烟弹共计562条,其中已进境的462条烟弹偷逃应缴税额为人民币263023.47元,被退运的100条烟弹偷逃应缴税额为人民币56931.50元;被告人刘某乙走私Marlboro牌电子烟弹共计530条,偷逃应缴税额为人民币319836.2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书证、物证、电子数据和鉴定意见等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伙同他人走私电子烟弹入境,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季某某、蔡某某委托他人走私电子烟弹入境,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刘某乙委托他人走私电子烟弹入境,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婷婷
2019年7月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季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8765****;
被告人蔡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18585****;
被告人侯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04644****;
被告人刘某乙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6602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十五册。
3.本案涉案财物提请一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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