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甲、宋某某伪证案)_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诉刑诉〔2019〕505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1197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江苏省丰县**镇**街**商店。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伪证罪,于2018年5月3日被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10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当日由丰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1199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江苏省徐州市丰县**镇**小区**单元**室。被告人宋某某因涉嫌伪证罪,于2018年5月12日被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10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当日由丰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宋某某涉嫌伪证罪,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甲、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份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因其丈夫刘某甲(已判刑)涉嫌强奸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即通过被告人宋某某为刘某甲聘请了江苏**律师事务所张某乙律师提供辩护,在律师会见刘某甲并告诉被告人张某甲、宋某某,刘某甲未认罪的情况下,为让刘某甲早日释放,被告人张某甲、宋某某与辩护律师共同商议后,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向被告人张某甲调查取证时,其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推翻之前的证言,提供了系因其和被害人刘某乙与刘某甲之间的矛盾,为报复刘某甲,才捏造了刘某甲涉嫌强奸的虚假证言;同时,为配合被告人张某甲的虚假证言,还指使被害人也改变了之前被强奸的陈述;被告人张某甲还让被告人宋某某为其办理了新的手机号码,并带着被害人外出躲避公安机关的侦查取证。另,被告人宋某某还在被告人张某甲与辩护律师之间进行传话,为被告人张某甲做虚假证言提供帮助,严重妨碍了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杜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丰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宋某某,在刑事诉讼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意图隐匿罪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宋某某的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凤环

2019年95

附:

1.被告人张某甲、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