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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宋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城检一部刑诉〔2020〕382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021987********,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群众,**集团**煤矿(**矿)**,现住山西省阳泉市城区**园**号楼**单元**(户籍登记地址:山西省阳泉市城区**路**号**楼**单元**号)。2008年4月7日因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被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2009年12月31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决定撤销缓刑,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20年7月2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03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个体,住山西省阳泉市城区**街**楼**单元**号(户籍登记地址:山西省阳泉市矿区**街**楼**门**号)。2016年5月15日因非法携带枪支被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500元。2020年7月2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16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7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张某甲、宋某某与被害人张某丙在我市城区天桥华城小区门前马路边因琐事发生争执,后张某丙遭到宋某某、张某甲殴打。经阳泉市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丙之损伤为轻伤一级。被告人已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及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将被告人张某甲、宋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杜岩

检察官助理:王妃

2020年12月4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本院取保候审,取保候审的处所为山西省阳泉市城区**路**号**楼**单元**号;被告人宋某某现被本院取保候审,取保候审的处所为山西省阳泉市城区**街**楼**单元**号。

2.移送本案卷宗三册,补充材料一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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