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龙检二部刑诉〔2019〕49号
被告人张某某,又名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11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区**乡**号,现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区**乡**号,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非党人士。1994年因犯抢劫罪被叶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8年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2019年2月27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南阳市公安局青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2019年7月30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0月28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青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南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庞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1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区*北*号院**号楼**号,现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区*路*小区**号楼**楼西户,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非党人士。2007年4月24日,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沈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19年2月27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南阳市公安局青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2019年7月30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0月28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青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南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谭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419********,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河南省南阳市*区**镇**村**庄**号,现住同上,镇人大代表,中共党员。2019年3月5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南阳市公安局青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 2019年7月30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9月23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青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南阳市看守所。
被告赵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319********,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河南省南阳市*区**镇**村**庄**号,现住同上,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共党员。2019年2月5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南阳市公安局青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2019年7月30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7月31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青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南阳市看守所。
被告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30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河南省**市**乡**村**湾**号,现住:邓州市****街,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非中共党员。2019年10月10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南阳市公安局青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4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青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南阳市看守所。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青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庞某某、谭某某、赵某某、刘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终结。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于2019年10月25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刘某某与之并案处理)
经依法查明认定的事实:
2016年5、6月份,被告人张某甲被张某乙(另案处理)发展为**资本集团(CCG)传销活动的下线,聘用庞某某为讲师,张某丙、陈某某等人为报单员,每月给庞某某、张某丙、陈某某发工资,另给庞某某CCG专线收益。张某甲以张某丙的身份在网上注册账户、设置密码并绑定银行卡,直接或间接的发展刘某某、赵某甲(使用人谭某某、赵某乙)等人为下线会员,从事传销活动,骗取财物。
经湖南迪安(2019)电鉴字第1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张某甲以张某丙的信息注册的**********等17个会员账号,其中在最高层级的会员账号所对应最高层级的会员编号是8*******,所在安置层级为86,安置下线编号数6344,去重后安置下线会员编号数为4251个,安置下线49层,所在推荐层级为35,推荐下线编号数为6344,去重后推荐下线会员数为4251个,推荐下线23层;实际提现奖金为423985.00元;犯罪嫌疑人庞某某使用张某甲以张某丙的信息注册的账号为最高层级的会员账号所对应最高层级的会员编号为8*******,所在安置层级为91,安置下线编号数为3489,去重后安置下线会员编号数为2371个,安置下线38层,所在推荐层级为40,推荐下线编号数为3489,去重后推荐下线会员数为2371个,推荐下线18层;实际提现奖金为196821.00元;赵某乙、谭某某使用的以赵某甲的信息注册的账号在最高层账号,所对应最高层级的会员编号为45573649,所在安置层级为94,安置下线编号数为1229,去重后安置下线会员编号数为896个,安置下线35层,所在推荐层级为43,推荐下线编号数为1207,去重后推荐下线会员数为876个,推荐下线15层;实际提现奖金为0元;刘某某有4个会员账号,其中在最高层级的会员账号所对应最高层级的会员编号为“14301369",所在安置层级为93,安置下线编号数为1930,去重后安置下线会员编号数为1398个,安置下线36层,所在推荐层级为42,推荐下线编号数为1930,去重后推荐下线会员编号数为1398个,推荐下线16层;实际提现奖金为0。
经南阳市泰诺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张某甲自2016年7月2日开始收到陈某某、张某丙等转入的优券分,自2016年10月开始收取优券分时不再备注是优券分,经对陈某某、张某丙等2016年7月至2016年12月的建行银行流水进行汇总,此期间张某甲共收到上述人员转款合计1,593,910.19元;庞某某自2016年10月25日至2016年10月28日期间,共收到陈某某、张某丙等转入的款项合计37,718.00元;自2016年7月21日至2016年9月27日期间,谭某某共收到陈某某、张某丙等转入的券分合计49,650.00元;赵某乙自2016年9月18日至2016年11月24日,通过其工商银行尾号为71****的卡通过b2c平台向**资本集团支付款项合计559,320.00元,通过其尾号88****、65****、40****、78****的银行卡向陈某某、张某丙等转款合计579,390.00元,赵某乙此期间收到陈某某、张某丙包括券分在内奖励转款合计117,335.00元。顾某某(勤)自2016年7月至2016年10月期间,陈某某等人共计向顾某某(勤)账户转款合计20670.00元;刘某某、顾某某夫妇自2016年7月至2016年11月期间,陈某某、张某丙等人共计向刘某某夫妇账户转款合计361030.00元(其中券分271728.00元,跨行汇出88632.00元,菲律宾费用6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
2、证人董某某、王某甲、华某甲、华某乙、季某某、郭某某、李某某、吴某某、王某乙、石某某、闫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庞某某、谭某某、赵某乙、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庞某某、赵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庞某某、谭某某、赵某乙、刘某某参加‘CCG’传销活动,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庞某某、赵某乙、刘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且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庞某某、谭某某、赵某在有期徒刑四至六年内量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刘某某在有期徒刑三至五年内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卧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良英
李新波
2019年12月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庞某某、谭某某、赵某乙、刘某某现羁押在南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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