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绰号:某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宾阳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3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宾阳县**镇**村**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4月11日被上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合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合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廖国龙,绰号:阿一,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宾阳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3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宾阳县**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4月1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10日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合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合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穆某某,绰号:某某丁、某某戊,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合浦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0521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合浦县**镇**村**队**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合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合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廖国龙、穆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8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第一次退回合浦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2月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甲、廖国龙、穆某某等人大量复制他人微博账号的头像和昵称,冒充该人,再虚构事实对该微博账号的好友实施诈骗,以骗取被害人财物。2019年9月10日被告人张某甲、**学院**陈某某人民币3000元;2019年9月21日被告人张某甲、廖国龙、穆某某诈骗浙江省义乌市**街道**街**号的王某甲人民币1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受证据清单、户籍证明、归案证明等书证;
2.证人张某丙、王某乙等人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王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甲、廖国龙、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廖国龙、穆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国龙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廖国龙、穆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对其二人从宽处理,建议对廖国龙的量刑幅度为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对穆某某的量刑幅度为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许齐
2020年3月2日
附:1、被告人张某甲、廖国龙、穆某某现羁押于合浦县看守所;
2、主要证据和全部案卷材料共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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