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龙检刑诉〔2021〕18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汉族,30岁,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021990********,初中文化,挖掘机工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镇**村**组**号,现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小区**区**栋**号。2020年10月28日因殴打他人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行政拘留7日;2020年11月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经我院批准,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廖某某,男,汉族,28岁,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121992********,中专文化,挖掘机工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路**段**号**栋**单元**号,现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街道**路**号。2020年11月2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经我院批准,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龙泉驿区看守所。
被害人白某某,男,54岁,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镇**村**组**号,所受伤为轻伤一级。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廖某某故意伤害案,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1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廖某某在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西河镇龙井村4组驾驶挖掘机施工,施工过程中产生灰尘,附近居住的被害人白某某要求施工时洒水,张某甲与廖某某未予理会。白某某便用石头砸向正在施工的挖掘机,张某甲、廖某某遂跳下挖掘机,张某甲立即上前用拳脚对白某某进行殴打。在此过程中,为防止白某某反抗廖某某将白某某抱住,以便张某甲继续对白某某实施殴打。上述行为造成白某某左桡骨远端骨折、左尺骨茎突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经鉴定,被害人白某某所受伤为轻伤一级。2020年10月27日、11月28日,张某甲、廖某某分别经公安机关通知后主动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被害人陈诉及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廖某某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张某甲、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张某甲、廖某某经公安机关通知后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董前志
2021年1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甲、廖某某现羁押于龙泉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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