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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张宗富等五人贩卖毒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一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张宗富,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02198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玉林市玉州区**镇**社区**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3月20日被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4月2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北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1月15日由北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02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玉林市玉州区**镇**社区**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0日被北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1月15日由北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阙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811993********,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北流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北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0月18日由北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莫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812001********,汉族,初中文化,居民,户籍所在地北流市**镇**村**组**号,现住北流市**园。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北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1月23日由北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81199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北流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北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9月26日由北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宗富、张某甲、阙某某、莫某某、罗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五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9年12月2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1月22日重新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张宗富、张某甲、莫某某、罗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张宗富、张某甲、阙某某、莫某某、罗某甲分别在玉林市玉州区**镇**社区、北流市**路、北流市******门口、北流市**镇**中学门口路边、北流市******酒吧门口处,出卖毒品K粉和开心粉给吸毒人员李某甲、廖某某、张某乙、党某某、赖某某、陈某某等人吸食。其中:被告人张宗富、张某甲合伙向15人出卖毒品K粉和开心粉253次,共得款189459.77元;被告人阙某某出卖毒品K粉和开心粉6次,共得款5800元;被告人莫某某帮助出卖毒品K粉和开心粉2次,获利30元;被告人罗某甲出卖毒品K粉1次,得款300元。现分述如下:

1. 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间,被告人阙某某在北流市**路屋巷、北流镇**村其住宅楼下、北流市******酒吧门口广场、**镇**中学门口处,先后6次出卖毒品K粉和开心粉给张某乙、罗某乙、曾某某、党某某吸食,共得款5800元。

2.2019年3月20日晚,被告人张某甲、张宗富在玉林市玉州区**镇**社区其住宅附近的鱼塘边,出卖了毒品K粉给被告人罗某甲,得款3500元。次日凌晨,被告人罗某甲在北流市66BOSS酒吧门口处其小车上,出卖了毒品K粉给陈某某,得款300元。

3. 2019年10月2日中午,被告人张宗富在玉林市玉州区**镇**社区其住宅处,出卖了毒品K粉和开心粉给由被告人莫某某带来的吸毒人员赖某某,得款1800元,被告人莫某某向赖某某要20元的好处费。同月12日中午,被告人莫某某收取赖某某500元,后向张宗富购买490元的毒品K粉,然后交给赖某某等人吸食。

4.2019年1月间,被告人张某甲在玉林市玉州区**镇**社区其住宅一楼处,出卖了毒品K粉和开心粉给何某甲,得款3700元。

5.2019年1月至同年10月间,被告人张宗富、张某甲分别在玉林市玉州区**镇**社区其住宅处,先后131次出卖毒品K粉和开心粉给林某某等人吸食,共得款78229.99元。

6.2019年2月至同年10月间,被告人张宗富、张某甲分别在玉林市玉州区**镇**社区其住宅处,先后21次出卖毒品K粉和开心粉给何某乙等人吸食,共得款13440元。

7.2019年3月至同年6月间,被告人张宗富、张某甲分别在玉林市玉州区**镇**社区其住宅处,先后8次出卖毒品K粉和开心粉给黄某乙等人吸食,共得款5170元。

8.2019年3月至同年10月间,被告人张宗富、张某甲分别在玉林市玉州区**镇**社区其住宅处,先后16次出卖毒品K粉和开心粉给苏某某吸食,共得款28170元。

9.2019年4月至同年5月间,被告人张宗富、张某甲分别在玉林市玉州区**镇**社区其住宅处,先后7次出卖了毒品K和开心粉给李某甲等人吸食,共得款11699.78元。

10.2019年4月至同年6月间,被告人张宗富、张某甲分别在玉林市玉州区**镇**社区其住宅处,先后14次出卖毒品K粉和开心粉给曾某某等人吸食,共得款13800元。

11.2019年7月至同年10月间,被告人张宗富、张某甲分别在玉林市玉州区**镇**社区其住宅处,先后39次出卖毒品K粉和开心粉给何某乙等人吸食,共得款19550元。

12.2019年8月至同年9月间,被告人张宗富、张某甲分别在玉林市玉州区**镇**社区其住宅处,先后3次出卖毒品K粉和开心粉给阙某某、廖某某、黄某甲等人吸食,共得款2100元。

13.2019年8月至同年10月间,被告人张宗富在玉林市玉州区**镇**社区其住宅处,先后3次出卖毒品K粉和开心粉给卢某某等人吸食,共得款2300元。

14.2019年10月7日上午,被告人张宗富在玉林市玉州区**镇**社区其住宅处,出卖了毒品K粉和开心粉给罗某乙吸食,得款1300元。

15.2019年10月间,被告人张宗富在玉林市玉州区**镇**社区其住宅处,出卖了2次毒品K粉和开心粉给李某某等人吸食,共得款1200元。

16.2019年10月间,被告人张某丁、张某甲分别在玉林市玉州区**镇**社区其住宅处,先后4次出卖毒品K粉和开心粉给黄某甲等人吸食,共得款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微信交易明细证明、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2.物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毒品称量笔录等; 3.证人证言:证人罗某乙、李某甲、林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4.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书、现场检测报告;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宗富、张某甲、阙某某、莫某某、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宗富、张某甲、莫某某、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宗富、张某甲、阙某某、莫某某、罗某甲出卖毒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宗富、张某甲是共同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张宗富、张某甲、莫某某、罗某甲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张宗富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现又犯贩卖毒品罪,是毒品犯罪的再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川生 

检察官助理:李金莲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张宗富、张某甲、阙某某、莫某某、罗某甲现羁押于北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十二册、案卷材料扫描光盘一张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量刑建议书十七份随文移送。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随文移送。

5.公安机关扣押张宗富的桂K****小型轿车一辆移送本院暂存;公安机关已冻结张宗富二张银行卡,余额共计395902.4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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