旬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旬检刑诉〔2019〕85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张某丙,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9196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旬邑县,住**镇**村.1996年初任**部副书记,2001年3月至2016年7月任苏**部书记。
被告人张某丁,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91975********,汉族,初中文化,**员兼**,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旬邑县,住苏村一组,2000年至2006年任苏村**员兼**。
本案由旬邑县人民检察院反贪部门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丁涉嫌贪污罪,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5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1年,县林业局对丈八寺镇苏村沟地进行了退耕还林规划设计,共设计7个班块350亩退耕还林面积。随后,张某甲等村干部对已规划设计沟地收归村集体经营,按政策不能享受退耕还林补助的情况下,将该350亩退耕还林地采取假到户的手段,上报在了张某乙、张某戊等八户干部群众名下,骗领国家退耕还林补助金,由张某甲负责领取供村集体使用。
2009年11月,张某甲在得知国家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文件已经下发,明确对退耕还林户因发生生活困难等情况继续补助政策的情况下,以林权改革为名,在其他村干部不知有后续补助的情况下,召集村干部会决定将该村退耕还林转卖于个人,但对补助一事未涉及。后张某甲个人与张某丁谈要以5万元将350亩退耕还林地整体转卖于张某丁,退耕还林补助金归张某丁,后这些条款均在合同中予以明确。其后,张某甲负责将原假到户的退耕户名变更为本不是退耕户,不应享受退耕还林后续补助的张某丁。从而违反规定将骗取的退耕还林补助非法让度给了张某丁。2011年-2016年,苏村退耕还林第十至第十五轮补助款共180360元被打进张某丁“一卡通”账户被张某丁侵吞。
2010年7月份,张某甲自己领取卖林前的退耕还林补助金(第八、九轮)58230元,并转存于自己“一卡通”账户。其后以林卖给了张某丁为由未交村集体予以贪污,并称给了张某丁。2012年3月份,张某甲仍以退耕还林转卖于张某丁为由,让镇财政所工作人员将卖林前的三笔退耕还林补助金存单计7840元交于张某丁领取予以侵吞。2011年,苏村张某1、张某己名下两个班块71亩退耕还林某甲、九轮补助金兑现文件下发,由于张某甲已将到户明细表变更为张某丁,该补助款共计17750元被打进张某丁“一卡通”账户归张某丁支配,被张某丁侵吞。以上三笔共计83820元卖林前退耕还林补助金在张某甲的主导下未进村帐而被个人侵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电话记录、立案决定书、任职证明及户籍证明、证明、退耕还林某甲、九轮补助小票、丈八寺信用社存单及支取单据、存款凭条及、“一卡通”存折、退耕还林验收表及存单、取款单据、退耕还林兑现文、个人储蓄账户交易明细、旬邑县**局文件、信用社存折复印件、苏村2001年退耕还林到户名细表及变更到户明细表、苏村退耕还林兑现证复印件及补助费兑现情况复印件复印件、苏村出卖退耕还林地会议记录、查账说明、农村退耕还林经营权转卖合同及公证书、欠条两张、果沟承包费收据、地款白条、杂果沟承包合同、退耕还林(草)协议、退耕还林款凭证、缴纳涉案款收据收据、查询通知书、补贴资金发放明细表、关于兑现2001年退耕还林某乙粮食金和生活补助费的通知等书证;
2.证人证言:张某戊、张某庚、张某辛、张某壬、张某癸、张某A、张某B、张某C、张某D、张某2、张某E、张某3、张某F、张某G、张某4、张某H、张某5、张某I、张某J、张某K、张某壬、张某L、张某M、张某N、张某K、张某6、张某O、张某P、刘某某、梁某某等证人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丁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查笔录;
5.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利用职务便利,伙同被告人张某丁以退耕还林地转卖,国家退耕还林补助归买受人为借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吞国家退耕还林资金共计264180元,其二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涉嫌贪污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旬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诚
2019年8月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丁现住在旬邑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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