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51996********,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阜南县人,住阜南县**镇**村**号**户。2019年1月4日因本案被安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30日被安吉县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丙,曾用名张某丁,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51994********,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阜南县人,住阜南县**镇**村**号**户。2019年1月4日因本案被安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30日被安吉县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安吉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丙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安吉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本院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丙及各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丙未经注册商标持有人**有限公司的授权许可,在安吉县**街道**村**村一租房内,制造标有“**”注册商标的电竞椅并对外销售,共计销售给李某乙电竞椅177张,销售金额共计约人民币69030元。
案发后,安吉县公安局扣押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丙生产的假冒“**”注册商标电竞椅93张(价值共计约人民币36270元)。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丙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并退出赃款人民币3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出库单、销货清单、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商标转让证等书证;
2.证人李某乙、何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丙的供述与辩解;
4.产品鉴定书;
5.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现场笔录;
6.现场检查照片、手机截图、产品照片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丙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丙案发后已退出部分赃款,具有悔罪表现,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丙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结合二被告人情节表现,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丙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杨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99********);被告人张某丙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6********)。
2.案卷材料(二册)及补充证据若干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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