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19〕1646号
被告人张某丙,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91983********,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道**栋**号楼**,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8年8月20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9月17日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9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乡**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8年6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非法经营罪、诈骗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8月3日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9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乡**村**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8年6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非法经营罪、诈骗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8月3日逮捕。
被告人谢某甲,女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9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乡**村**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8年6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非法经营罪、诈骗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8月3日逮捕。
被告人谢某乙,女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91988********,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乡**村**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8年6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非法经营罪、诈骗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8月3日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11992********,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8年6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非法经营罪、诈骗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8月3日逮捕。
被告人程某甲,女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4198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乡**村**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8年6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非法经营罪、诈骗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8月3日逮捕。
被告人张某丁,女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9198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乡**村**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8年6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诈骗罪、非法经营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8年8月3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梁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811986********,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乡**村**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8年6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非法经营罪、诈骗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8月3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由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某丙、张某甲、张某乙、谢某甲、谢某乙、王某甲、程某甲、张某丁、梁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非法经营罪、诈骗罪,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丙于2017年11月成立了深圳市**信息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被告人张某丙系该公司的实际经营人,被告人张某甲系市场部负责人,被告人张某乙系法定代表人,被告人谢某甲负责财务及监事工作,被告人谢某乙负责客服工作。**公司市场部的业务员有被告人王某甲(*鹰组长)、程某甲(*鹰组)、张某丁(*狼组长)、梁某某(*子组长)以及业务员谢某丙、周某某、游某甲、王某丁、胡某甲、王某乙、朱某某、李某甲(上述8人另案处理)等人。被告人张某丙等人通过互联网“今日头条”、“中金在线”等网站发表关于炒“黄金”、“原油”指数的文章或在“直播”的网站讲课吸引被害人,再由相关的业务员再通过“微信”等方式联系被害人,诱骗被害人在“金**”、“金**”、“**”、“奥**”、“百**”、“三**”等平台开户、“入金”、买“黄金指数”100倍,每次交易交易收取10%的手续费、当天不平仓需另收15-20美元不等的仓息费用,每次交易相关的业务员能从中赚取高额的提成。现查明的被害人有:
1.江苏省南京市被害人潘某某,损失了人民币2274677元(张某甲负责发展)。
2.浙江省杭州市被害人盛某某,损失了人民币1717489.67元(张某甲、程某甲负责发展)。
3.云南省昆明市被害人马某某,损失了人民币3105368.16元(谢某乙负责发展)。
4.山东省东昌市被害人秦某某,损失了人民币801732元(王某甲负责发展)。
5.北京市被害人王某丙,损失了人民币23381.5元(谢某丙负责发展的)。
6.湖北省襄阳市被害人陈某某,损失人民币1048002元(张某丁负责发展)。
7.新疆乌鲁木齐的被害人杜某某,损失了人民币33000元(周某某负责发展)。
8.湖北省武汉市被害人孙某某,损失了人民币139000元(游某某负责发展)。
9.海南省海口市的被害人张某戊,损失了人民币110000元(王某丁负责发展)。
10.山西省运城市被害人董某某,损失了人民币149775.47元(胡某某负责发展)。
11.青海省西宁市被害人关某某,损失了美元5万元(王某乙负责发展)。
12.江苏省南通市被害人李某乙,损失了人民币13829.95元(朱某某负责发展)。
13.新疆乌鲁木齐市被害人彭某某,损失了人民币30万元(李某甲负责发展)。
14.广东省佛山市被害人程某乙,损失了人民币1044800元(梁某某负责发展)。
2018年6月28日18,公安机关在龙岗区**街道**大厦13*、1*房,深圳市金**信息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的办公场所,将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谢某甲、谢某乙、王某甲、程某甲、张某丁、梁某某、王某乙等人抓获,并查获了相关的作案工具电脑、手机等物品。2018年8月20日,被告人张某丙在深圳市罗湖区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电脑主机、笔记本电脑、现金、印章、营业执照、劳动合同、保密协议书、委托操作协议书等;2.书证:人口信息表、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物证辨认照片、客户开户申请表、银行账号开户资料及交易明细、平台转账明细、转账截图、微信资料及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客户信息表、工资表、客户入金记录表、客户资料及信息表、报案表、电子邮件、工商登记档案、情况说明、资格证书、网络资料等;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袁某某、肖某某、谢某丙、周某某、游某某、李某甲、王某乙、朱某某、王某丁、胡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潘某某、马某某、秦某某、盛某某、王某丙、爨某某、陈某某、杜某某、孙某某、程某乙、关某某、6、张某戊、董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丙、张某甲、张某乙、谢某甲、谢某乙、王某甲、程某甲、张某丁、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 现场勘验、检查、辨认、提取、扣押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丙、张某甲、张某乙、谢某甲、谢某乙、王某甲、程某甲、张某丁、梁某某等人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期货业务,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伟杰
2019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丙、张某甲、张某乙、谢某甲、谢某乙、王某甲、程某甲、梁某某现羁押在龙岗区看守所。被告人张某丁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5*******,保证人张某己,联系电话:1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3册。
3.《量刑建议书》。
4.随案移交:赃款人民币62438元(存指定银行账号)、印章7个、手机26部、电脑主机16部、笔记本电脑5部。
5.随案移交:被害人秦某某提交的《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原件)1份、秦某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银行账户转账记录(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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