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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张某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苏检公诉刑诉〔2019〕161号

被告单位:沈阳振兴**厂(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张某甲,营业执照912101111180427160,住所沈阳市苏家屯区**街**号;

被告单位:沈阳**合金股份有限公司(原沈阳**合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乙,营业执照9121010079846249XY,住所沈阳市苏家屯区**街**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4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11194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沈阳市振兴**厂法定代表人,捕前住沈阳市苏家屯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6月4日被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12日被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丙,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051978********,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群众,原沈阳**合金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捕前住沈阳市苏家屯区**路**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6月4日被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12日被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丙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丙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邹某某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丙,听取了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邹某某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8年11月9日至12月7日;自2019年1月22日至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2019年1月8日至1月22日、2019年3月22日至4月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2月至2007年3月13日,被告人张某甲以其个人独资经营的位于沈阳市苏家屯区**街**号的被告单位沈阳振兴**厂生产需要资金为由,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高利息借款。2007年3月13日,被告人张某丙以沈阳市苏家屯区**街**号为住所地**(2015年3月13日变更为沈阳**合金股份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为张某甲。2007年3月13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丙父女二人以被告单位沈阳振兴**厂、**,在沈阳市苏家屯区清州街166-8号等地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高利息(年息20%、24%、36%不等)借款。经辽宁鼎信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审计,2006年至2007年3月13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830,900.00元;2007年3月13日之后至2017年12月31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123,149,943.46元。其中已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本金1,015,704,072.46元,未偿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本金1,112,767,771.00元,造成公众存款本金损失88,754,457.00元。另外,2015年6月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丙以被告单位沈阳**合金股份有限公司销售期权股票的名义,向员工王某亮、李某某、于某青等二十二人非法吸收存款共计1,170,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举报材料、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沈阳**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材料、工商注册变更情况息,沈阳振兴**厂工商注册及变更情况材料、沈阳金板财物投资合伙企业工商注册材料、房屋登记查询、日常权籍证明、动产抵押登记书及清单、情况说明、营业执照、股东决议书、房屋登记查询、公司地址及设备照片、调取证据清单、扣押清单、查封决定书、查封清单、借款合同、借款统计表、期权名单、职工原始股名单、期权认购登记、中国银行沈阳分行提供的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丙开户情况、中国建设银行苏家屯支行提供的开户明细、账户交易明细、党员基本信息、组织关系证明、债权人诉求材料、调取证据清单及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关材料、涉及股东占用款相关凭证汇总材料、民事调解书、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现金提取表、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提供的账户材料、渤海证劵公司回复函及提供的2012年-2017年期间贷款情况、天众合金网路披露资料、光大银行、民生银行、浦发银行、广发银行、中信银行、哈尔滨银行、邮政、信用社、盛京银行、招商银行、阜新银行、锦州银行提供的银行材料、情况说明、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丙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萨沙、班海丰、李某某、张某乙、马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丙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辽宁鼎信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报告书。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沈阳振兴**厂、沈阳**合金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丙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白桂美

2019年4月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苏家屯区看守所,被告人张某丙现羁押于沈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十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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