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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张某乙、年某某、吴某甲、吴某乙等5人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_瑞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瑞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公诉刑诉〔2019〕74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11973********,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家住**省**市**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1日被瑞昌市公安局抓获,次日被瑞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4日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瑞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11970********,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家住**省**市**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1日被瑞昌市公安局抓获,次日被瑞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瑞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年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11978********,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家住**省**市**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1日被瑞昌市公安局抓获,次日被瑞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瑞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甲,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21972********,汉族,初中文化,瑞昌市****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家住**省**市**乡**村****组**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2月3日被瑞昌市公安局抓获,次日被瑞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瑞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乙,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21974********,汉族,初中文化,瑞昌市****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家住**省**市**乡**村****组**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2月1日被瑞昌市公安局抓获,次日被瑞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瑞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瑞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告人张某乙、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涉嫌敲诈勒索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年某某、吴某甲、吴某乙、任某某(已判刑)等人构成以张某甲为纠集者的恶势力犯罪团伙

年以来,被告人张某甲先后纠集被告人张某乙、年某某、吴某甲、吴某乙以及任某某等人一起,在承包**市**乡****有限公司、**镇****集团有限公司运输业务过程中,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以被告人张某甲为纠集者,被告人张某乙、年某某、吴某甲、吴某乙以及任某某等人积极参加的恶势力犯罪团伙。

二、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年某某、吴某甲、吴某乙以及任某某等恶势力犯罪团伙实施了以下违法犯罪行为

1、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年某某故意伤害罪

年月日时许,在**省**市**乡****矿山上,段某某、段某某等人购买了一辆新的前四后八轮大货车,想要参与**矿业运输。被告人张某甲作为**矿业**车队队长,因段某某事先未与其协商好,便不让段某某等人车辆参与运输,导致段某某等人与**车队司机发生争吵。随后,**矿业老板邵某某协调此事,段某某、段某某等人又与被告人张某甲、张某某发生争吵,被告人张某甲、张某某被段某某等人殴打。后被告人张某甲打电话叫来被告人张某乙、年某某等人追打段某某、段某某等人,造成段某某伤情达到轻伤一级。

2、被告人张某甲、吴某甲、吴某乙敲诈勒索罪

年月份,在**省**市**乡**村**矿业南矿新机组,被告人张某甲、吴某甲、吴某乙以之前为王某某车队提供管理或服务需要收取管理费为由,向王某某索要30000 元,该款由被告人张某甲从其应支付给王某某的运费中扣除,被告人吴某乙出具收条。实际上,被告人张某甲、吴某甲、吴某乙并未对王某某车队提供任何管理或服务。

3、被告人张某甲殴打他人、任某某妨害公务罪

2016 年8 月,**市**镇本地司机王某某等向**市**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王某某讨要运费未果,遂用货车将该公司运输通道堵住,被告人张某甲的车队当时也在该公司运输,因运输通道被堵,该公司无法出货,被告人张某甲打电话给被告人吴某乙,被告人吴某乙便安排铲车将王某某堵路的车辆推开,后王某某、王某某等人找被告人张某甲理论,双方发生争吵并相互殴打。三眼桥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后准备将被告人张某甲等人带回所内调查,被打本地司机要求公安机关当场处理,双方再次发生争执、打架,三眼桥派出所教导员王某某在出警过程中被被告人张某甲车队司机任某某打伤,经鉴定,王某某伤情为轻微伤。

4、田某某被殴打案

2016 年11 月,田某某与被告人张某甲车队一司机会车,因道路颠簸,田某某车辆有些摇晃,被告人张某甲车队司机以田九席故意“别”自己为由,打了田某某脸部一拳,田某某被打之后,当天晚上,被告人张某甲的二哥张某某、四哥张某某以及打人的司机都到**镇****医院看望田某某,并告诉田某某不要把事情闹大。

、刘某某被殴打案

年月,刘某某正准备装货,被告人张某甲车队一司机准备插队,刘某某不让,便将车子往后倒,被告人张某甲车队司机以刘某某倒车差点撞到自己车子为由殴打刘某某,在遭到刘某某反抗后,被告人张某甲车队在场的其他六、七名司机一齐殴打刘某某,导致刘某某伤情达到轻微伤。

另查明: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均为瑞昌市**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告人张某甲为瑞昌市**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南矿运输车队队长,2014 年,因被告人吴某甲介绍,被告人张某甲的车队进入该公司运输,被告人张某甲承诺分好处费给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并让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平时多照顾。2017 年10 月份,被告人张某甲通过银行卡转账的方式将40 万好处费转给被告人吴某甲,被告人吴某甲又通过银行卡转账的方式分20 万给被告人吴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无;2.书证:收条、判决书、归案说明、谅解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李某某、王某某、邵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段某某、王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年某某、吴某甲、吴某乙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伤情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年某某、吴某甲、吴某乙与任某某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以被告人张某甲为纠集者,被告人张某乙、年某某、吴某甲、吴某乙以及任某某等人积极参加的恶势力犯罪团伙。被告人张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手段,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被告人张某乙、年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手段,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追究被告人张某甲刑事责任;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张某乙、年某某刑事责任;以敲诈勒索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章曙光

殷芳保

2019年4月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年某某、吴某甲、吴某乙现羁押于瑞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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