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二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811982********,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住河南省南阳市**区**村。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犯罪,于2020年2月6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41982********,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住南阳市**区**村。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犯罪,于2020年2月5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庞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301983********,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住西峡县**镇**街。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犯罪,于2020年2月3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庞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7日新冠病毒疫情爆发以来,因医用口罩短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夫妇以牟利为目的,遂多次开车到安阳市滑县购进103800个无标示一次性口罩并全部以均价1元每个对外出售,获利1万余元。被告人庞某某明知张某甲夫妇销售无标示一次性口罩不能起到防护作用,仍从张某甲夫妇处购进83800个无标示一次性口罩,后加价卖给韩某某、杨某某等人,获利6万余元。该无标示的一次性口罩经河南省纺织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不符合GB/T 32610-2016《日常防护型口罩技术规范》标准Ⅲ级要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河南省纺织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出具的检验报告等书证,证人王某某、李某某、曹某某等证人证言,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庞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查询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庞某某明知无标示一次性口罩在疫情期间不能起到防护作用仍对外出售,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庞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路祎
检察官助理:赵玉杰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庞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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