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刑诉[2014]780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821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四川省旺苍县**镇**村**组**号。2011年3月4日因抢劫罪被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4年8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经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526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陕西省镇安县**镇**村**组。2012年5月24日因盗窃罪被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4年8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经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康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525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陕西省山阳县**镇**村**组**号。2014年8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康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4年12月1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7月18日10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康某某经预谋后窜至本市建章路街办天缘小区伺机盗窃,后三被告窜至该小区21号楼5单元,用网上购买的开锁工具将一楼东户张某丙家的房门打开,窜入室内盗走现金500余元,华为牌手机一部、MP5一部及金戒指一枚。嗣后,三被告将盗窃的物品销赃,赃款挥霍。2014年8月12日至19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康某某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记录及抓获经过;
2、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前科证明;
3、扣押物品清单;
4、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
5、被害人陈述;
6、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窜入居民小区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唯被告人张某甲因抢劫罪、被告人张某乙因盗窃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量刑情节,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续艳龙
2015年2月2日
附:1、案卷两册,补充材料柒页。
2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被告人康某某取保候审,电话1522914****。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