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商区检二部刑诉〔2021〕Z1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01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住商州**镇**村**组。2019年7月26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01198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住商州**镇**村**组。2019年7月26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丙,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01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住商州**镇**村**组。2019年7月26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丁,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01198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住商州**镇**村**组。2019年7月26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涉嫌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先后于2020年1月15日、2020年3月15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2月15日、2020年4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31日、2020年5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自2007年起被告人张某甲承包位于商州区杨斜镇原秦先村雷家沟的林地,个人出资将雷家沟内一条土路拓宽。2010年11月1日,被告人张某乙将其私人轿车停放于该路上,在雷家沟开矿的工人因无法通行将该车挪开,后被告人张某乙、被告人张某丙、被告人张某丁、被告人张某甲伙同他人手持棍棒、砍刀对矿点工人冯某某进行殴打。
2、2015年7月份,陕西亚玄建设有限公司中标杨斜镇黄柏岔村通村水泥路建设工程,由曹某某负责施工,曹某某让杨斜镇林华村赵某某供应砂石料。在施工过程中,被告人张某乙把车停放黄柏岔村沟口的道路上阻拦供料车辆通行,赵某某被迫停止供料。村支书寇某某调解此事过程中,张某乙明确提出施工方如不使用其提供的砂石料,将继续堵路。后曹某某迫于无奈改由张某乙提供施工所用砂石料,曹某某向张某乙支付砂石款共计21019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中标通知书、工程量清单、情况说明,商州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户籍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任某某、高某甲、王某某、张某戊、杨某某、寇某某、高某乙、陈某某、田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冯某某、曹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乙以暴力、威胁手段,强卖砂石于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乙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杨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现羁押于丹凤县看守所,被告人张某丙、张某丁现羁押于商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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