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23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武陟县,住武陟县**镇**村**巷**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0月27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经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5日被武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23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武陟县,住武陟县**镇**村**街**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26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经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5日被武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丙,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23198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武陟县,住武陟县**镇**村**巷**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0月16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0月27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8月7日被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张某丙、张某甲、张某乙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7月10 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6月28日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办案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6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为帮助张某丁(已判处刑罚)索要赌资,和张某丁等人强行将周某某、刘某某拉至武陟县**镇**村村委会阅览室,采取殴打等暴力手段非法剥夺周某某、刘某某人身自由两个多小时。
三被告人到案后如实自愿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詹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伙同他人以暴力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共同故意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其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主动到案后如实自愿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和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张某乙主动到案后如实自愿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和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乙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张某丙到案后如实自愿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和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丙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 斌
检察员:王华磊
2019年8月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现羁押于武陟县看守所;被告人张某丙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全部证据和案件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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