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甲、张某乙、武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枣检刑诉〔2020〕609号 

被告人张某甲,绰号“**娃”,男性,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831958********,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枣阳市,住枣阳市**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组。因犯盗窃罪,2016年12月1日被枣阳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枣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枣阳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武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6831967********,汉族,半文盲,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枣阳市,住枣阳市**办事处**村**组,因盗窃,于2019年9月被枣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天;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2月被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六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3月被枣阳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同年5月20日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枣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绰号“**胡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83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枣阳市**镇**村**组,住枣阳市**家属院**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枣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枣阳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枣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乙、张某甲、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2日6时许,被告人张某甲、武某某、蔡某某(另案处理)乘坐被告人张某乙驾驶的棕色五菱宏光牌面包车(鄂FJ***9)到枣阳市平林镇,在平林镇菜市场,武某某和蔡某某将被害人杨某某身后电动车手把下面储物格中的一部蓝绿色小米8手机盗走;然后武某某又和张某甲到商业街附近,把被害人姚某某停放在“小谢”面馆左边的摩托车手把下面兜里的一部金黄色华为荣耀7X手机盗走。张某乙将盗来的两部手机以800元的价钱卖给流动回收商贩,张某乙分得350元 (含200元车费),张某甲、武某某、蔡某某各分得150元,四人分得的钱均已挥霍。

2020年8月25日7时许,张某乙驾车与张某甲到枣阳市平林镇街上, 张某甲将正在购买苹果的被害人杜某某身后电动车手把下储物格里的一部金色OPPO手机盗走,后张某乙以一百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了回收流动商贩,张某乙分得100元人民币作为车油费,张某甲未获利。

     2019年8月29日7时许,李某甲(另案处理)与武某某坐公交车到平林镇,在张某丙冷冻店门口,由武某某望风,李某甲将被害人李某乙放在身边筐子里一个黑色钱包偷走,内有小米note7手机一部,现金200元。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为87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 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熊某某、李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姚某某、杨某某、杜某某等人陈述;4.鉴定意见:枣阳市物价中心价格认定书等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6.视听资料:盗窃现场视频等视听资料;7.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武某某、张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武某某、张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三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三被告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武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甲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武某某、张某乙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珍

(院印)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现羁押于枣阳市看守所;武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号码15707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