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第一部刑诉〔2020〕658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5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住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村**组**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勐海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20年9月12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2日被勐海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性,200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5200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住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勐海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20年9月12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2日被勐海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江某某,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1121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住江西省上饶市江西省上饶市**镇**村**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勐海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20年9月12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2日被勐海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勐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张某某、江某某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6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江某某从中缅边境非法通道偷越国境至中国孟连,后乘车准备前往普洱,当车辆行驶至勐海县**乡**村委**组附近被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江某某违反国境管理法规,结伙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胜
2020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江某某现羁押于勐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十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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