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2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街道办事处**村**屯**号,现住大连市金普新区**街道**里**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7日由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2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街道办事处**村**屯**号,现住大连市普兰店区**街道办事处**小区**号**单元**。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7日由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邹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2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街道办事处**街**号,现住大连市普兰店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屯**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7日由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董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81197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讷河市**乡**村**组,现住大连市金普新区**街道办事处**号楼。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7日由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邹某某、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2020年3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预谋盗窃**轴承厂,2019年5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找到吊车司机被告人邹某某、力工被告人董某某来到大连市普兰地区**街道办事处**村**轴承厂内,将被害人王某某放在厂房内的四台磨床切割后盗走。
2019年6月8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再次找到被告人邹某某、董某某来到大连市普兰地区**街道办事处**村**轴承厂内,将被害人王某某放在厂房内的四台磨床切割后盗走。
经普兰地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八台机床共重33.56吨,价值人民币71315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于2019年6月11日传唤至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石河派出所,被告人董某某于2019年6月11日被传唤至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无;2.书证:微信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物证照片、营业执照、情况说明、电子过称单、看守所健康检查笔录、身份证明、前科查询证明、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丙、吴某某、迟某某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邹某某、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协助书、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证及搜查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无。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邹某某、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邹某某、董某某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系主犯,被告人邹某某、董某某系从犯,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刁君冲
检 察 员: 赵晓娜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大连市普兰店区看守所,电话:1774109****、1860984****、1394082****、1774112****。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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