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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张某乙、陈某某、宋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公刑诉〔2019〕67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94********,汉族,大专文化,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1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兰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4月4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92********,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兰陵县人,住临沂市兰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9日因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95********,汉族,大专文化,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6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89********,汉族,高中文化,山东省兰陵县人,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灵山西街**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6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23日9时许,彭某某与齐某甲等人在兰陵县南桥镇坊岭新村因收购粮食发生争执。彭某某电话通知其子李某甲、李某乙(以上二人另案处理),李某甲、李某乙纠集被告人陈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宋某某等人赶至现场,对齐某甲等人实施辱骂、殴打,将齐某甲、齐某乙、齐某丙打伤。经鉴定,齐某甲、齐某乙、齐某丙的损伤均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等书证;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证人吴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齐某甲等人的陈述;同案人李某甲、李某乙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宋某某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申昊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兰陵县看守所;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宋某某均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侦查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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