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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张某乙、韩某某、梁某甲、赵某某盗伐林木,张某甲滥伐林木案)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19〕296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4197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德惠市**镇**村**屯**组。2000年因犯盗窃罪被德惠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500元;2012年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德惠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2016年6月20日,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500元,与合同诈骗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4500元。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4月27日被长春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长春市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4196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德惠市**镇**村**屯**组。因涉嫌犯有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4月27日被长春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长春市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1月28日被长春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韩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251971*******,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市**乡**村**社,2018年因犯滥伐林木罪,被德惠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犯有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4月27日被长春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长春市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31995********,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德惠市**镇**村**屯**组,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4月27日被长春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7日被长春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3196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德惠市**镇**村**屯**组,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4月27日被长春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韩某某、梁某甲、赵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份开始,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被告人张某甲擅自砍伐德惠市**镇**村国堤外**林班**、**、**小班杨树849株,经吉林森证司法鉴定所鉴定,所伐杨树合计立木材积258.2295立方米。

2019年4月7日至25日期间,在德惠市**镇**村甲线林带内,被告人张某甲先后六次组织被告人张某乙、韩某某、梁某甲擅自砍伐该林带内的林木,其中被告人韩某某、梁某甲参与后三次砍伐,被告人赵某某在明知上述被告人盗伐林木的前提下,仍帮助其掩埋伐根。经吉林森证司法鉴定所鉴定,所伐杨树合计立木材积19.4866立方米。经核算被告人韩某某、梁某甲三次砍伐杨树合计立木材积13.4907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林相图等书证;

2.证人梁某乙、杨某某、刘某某、吕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韩某某、梁某甲、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查笔录;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韩某某、梁某甲、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他人所有的林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许可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武洪丽

2019年12月12

附:

1.被告人张某甲、韩某某现羁押于德惠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乙、梁某甲、赵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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