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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张某乙、马某某开设赌场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宽检一部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4198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德惠市********组,现住德惠市**。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9日由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3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德惠市**镇**村**屯**组,现住址长春市宽城区**小区**区**栋**门**室。于2019年11月14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9日由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183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德惠市**镇**村**屯**社,现住同户籍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9日由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马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8日至2020年3月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2日至2020年4月2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马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至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甲伙同被告人张某乙,雇佣被告人马某某在长春市宽城区**小区**区**栋**单元**室内,通过微信群召集人员,接受微信群内玩家投注,以中国福利彩票吉林快三开奖结果为依据,进行网络赌博。

被告人张某甲负责与上家联系、提供赌博盘面、收取玩家的赌资以及与玩家进行赌资结算。被告人张某乙负责收取微信群内玩家王某某下注的赌资以及与其进行赌资结算,在其参与期间,通过其名下邮政储蓄银行卡接受玩家王某某下注资金共计人民币762,980.00元。2018年3月初至2018年4月中旬,被告人马某某在参与该网络赌博期间,负责在微信群内发布开奖信息、收取玩家下注的赌资以及与玩家进行赌资结算,收取玩家下注的资金共计人民币170,972.00元。经审计,该网络赌场自2018年1月至2018年12月接受赌博玩家下注资金共计人民币1,299,782.00元。

2019年11月5日,被告人马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2019年11月14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捕经过、地方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电话查询记录、王某某邮政储蓄银行交易明细、杨某某建设银行存取款明细、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情况说明、微信截图等;

2、证人王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马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鉴定意见:审计报告;

5、视听资料:审讯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开设赌场,情节严重;被告人马某某开设赌场,上述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系投案自首,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付岩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马某某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一看守所。

2、证据目录、证人名单、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侦查卷宗肆册、起诉卷宗壹册、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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