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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张某乙买卖国家机关公文印章案)(公开版)_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一部刑诉〔2020〕912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公民身份证号码4108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淅川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30日被淅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公民身份证号码411081******,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无业,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淅川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30日被淅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被告人张某甲通过网上认识的贷款中介李某(老李),张某甲按照李某的指使到南阳注册河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河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对公账户、U盾银行卡、公司印章,后将两家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分别以50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经查,河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账户进项流水总额1727634.05元,河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账户进项流水总额413655元。

2020年3月,被告人张某乙按照李某指使到南阳办理了南阳市卧龙区***商贸行的营业执照、对公账户、U盾银行卡、公司印章,并以50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经查,南阳市卧龙区***商贸行账户进项流水总额3787487元。

2020年6月11日淅川县公安局在办理李某某被诈骗一案中,发现李某某被骗资金被转至河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对公账户3779****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微信聊天记录、资金流向图、营业执照、银行交易流水等书证; 2.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以牟利为目的,虚假注册公司办理营业执照、对公账户并出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韩 强

检察官助理:柴 平 

(院印)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现羁押于淅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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