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1〕47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98********,汉族,高中文化,务农,群众,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镇**村。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6月2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5日被本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200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群众,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镇**村。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5日被本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涉嫌买卖国家证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份,被告人张某甲用自己的身份信息注册了“临沂江飞建材有限公司”和“临沂利得建材有限公司”,办理了两个公司营业执照交给刘某某(另案处理)后,刘某某付给被告人张某甲现金500元。后到银行办理公司开户帐号和银行卡时,“临沂江飞建材有限公司”的公司帐号未能开通,只开通办理了“临沂利得建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帐户等手续,被告人张某甲将“临沂利得建材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和银行开户手续卖给了刘某某,刘某某付给被告人张某甲款500元。
2、2019年9月份,被告人张某甲联系被告人张某乙以个人身份信息注册公司办理营业执照出卖给他。被告人张某乙用自己的身份信息注册了“临沂山东瑞资商贸有限公司”和“临沂睿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并办理了两个公司的营业执照和银行帐号、U盾等手续,通过被告人张某甲联系卖给了刘某某。刘某某通过微信转给张某甲款2000元,张某甲支付给张某乙现金1000元,被告人张某甲从中获利1000元。
(二)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身份信息、发破案经过、公司营业执照和银行开户帐号等书证;同案人刘某某、苏某某、高某某的供述;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乙、张某甲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乙、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被告人张某乙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岚
2021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兰陵县**镇**村;被告人张某乙现取保候审于兰陵县**镇**村;
2.侦查卷宗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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