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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张某乙二人故意伤害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558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2197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冷水江市**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6日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2197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乡**村**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6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日9时许,被告人张某甲与工友段某某(已被行政处罚)在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同乐社区黄屋路****五金制品厂因工作问题发生纠纷并互相殴打。被告人张某乙(张某甲的哥哥)看到后,上前殴打了段某某。段某某拿方型的钢管砸伤了张某甲的头部,段某某的头部、右眼、脸部、右手掌被打伤。经广东广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段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张某甲的伤情为轻微伤。

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颜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段某某陈述;4.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广东广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7. 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张某甲、张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无视国家法律,与被害人段某某发生争吵并打架,致段某某轻伤二级。该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温玲

(院印)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现羁押在龙岗区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数份。

4.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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