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2862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3061991********,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村**巷**号,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村**巷**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8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张某乙,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321196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村**巷**号,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村**巷**号,因涉嫌包庇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批准,于2020年10月29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包庇罪,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1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警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涉嫌交通肇事、包庇案,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18日06时03分许,被告人张某甲饮酒后驾驶粤B4Q****小型普通客车在宝安区**街道**路由南往北行驶至**路路口右转弯时,车头左侧与蹲坐在安全岛路肩的环卫工人叶某某发生碰撞,车辆失控再与**路路中隔离栏发生碰撞,造成叶某某受重伤(经鉴定属重伤二级)、路中隔离栏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被告人张某甲弃车逃逸。后被告人张某甲联系了其父亲、本案另一被告人张某乙,告知其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被告人张某乙闻讯后意图包庇张某甲,遂打车来到**医院就诊,并报警谎称自己是粤B4Q****车辆驾驶人,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为增加可信度让家人送来张某甲之前穿着的衣物并更换,在医院接受交警调查。而被告人张某甲则乘车离开深圳前往广州。交警勘查现场并发现顶包事实后再次讯问被告人张某乙,其交代包庇张某甲事实。在家人规劝下,被告人张某甲乘车返回深圳接受公安机关调查。
2020年08月25日,交警支队宝安大队对该起道路交通事故作出认定:张某甲饮酒后(乙醇含量66.96mg/100ml)驾驶机动车行径路口右转弯时超速行驶,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且发生伤人道路交通事故后,未保护现场、未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和未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警,亦存在过错。张某甲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叶某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09月15日被刑事拘留,被告人张某乙于2020年10月29日被刑事拘留。二被告人均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破案报告、被告人身份信息、张某甲驾驶证、行驶证、交通事故认定责任意见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叶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范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路面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乙明知张某甲犯罪,仍为其提供假证明包庇,帮助其逃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彭婕
2020年12月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均在押;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伍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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