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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张某乙交通肇事、包庇案)_突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突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突检一部刑诉〔2020〕Z77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41973********,满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突泉县,现住突泉县**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突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3日被突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41994********,满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突泉县,现住突泉县**乡。因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突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3日被突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突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以被告人张某乙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7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驾驶蒙F*****号牌轻型普通货车,沿学田乡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学田村村西利足煤场附近,与相向行驶由被害人赵**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赵**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两机动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突泉县公安局交巡大队认定,张某甲负事故主要责任。

案后,被告人张某甲到公安机关自首。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甲为逃避法律责任,让其子被告人张某乙顶替其驾车肇事行为。被告人张某乙便向公安机关谎称自己是肇事行为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 

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

5.尸体检验报告;

6.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7.户籍信息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乙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乙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乙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突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焕君

检察官助理:乔昱晗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电子卷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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