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一部刑诉〔2021〕50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122197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山东省日照市莒县**镇**村**号。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昌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71978********,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镇**村**号,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昌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冬,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为掩盖张某乙违法驾驶货运汽车的行为,由被告人张某乙提供其本人照片,被告人张某甲通过微信联系从事假证制作的不法商贩为被告人张某乙伪造机动车驾驶证1本。2020年4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乙持该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车牌号为鲁******货车行驶至昌邑市石埠G308国道与下小路路口南侧200米处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被告人张某乙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伪造机动车驾驶证的犯罪事实。2020年5月6日,被告人张某甲到昌邑市公安局石埠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伪造机动车驾驶证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张某乙持有的伪造的A2驾驶证;2.书证: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证明、业务查询单、人员基本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抓获经过、办案说明等;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伪造驾驶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被告人张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该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乙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姜建国
2021年1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现被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驾驶证一个,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一份,办案说明二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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