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1562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3019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仁怀市**街道办事处**社区**。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嫌疑,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批准,于2019年10月26日被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30197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仁怀市**镇**村**号。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嫌疑,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批准,于2019年10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假冒注册商标罪,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被告人张某甲在得知深圳客户熊某某需要一批假贵州茅台酒用于公司招待的情况下,与熊某某联系,二人谈妥以人民币9万元的价格交易300瓶假冒茅台酒。被告人张某甲先在贵州市仁怀市中枢镇购买散装酒及老酒,后在其住处将以上两种酒进行勾兑。接着张某甲支付人民币4万元给被告人张某乙,张某乙购买了假茅台酒的酒瓶及纸质包装盒后,将张某甲勾兑好的酒进行灌装及包装。张某甲和张某乙先后两次将包装好的6瓶假冒“贵州茅台酒”样品、300瓶假冒“贵州茅台酒”以快递的方式寄给熊某某。
2019年10月10日,公安机关在深圳市**区**科技园**栋**单元查获假冒“贵州茅台酒”共计306瓶,并于2019年10月25日抓获被告人张某乙。2019年10月26日,被告人张某甲投案自首。经鉴定,涉案茅台酒306瓶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假冒“贵州茅台酒”306瓶、作案使用的手机;2.书证:《案件线索交办函》、《指定管辖决定书》、涉案微信聊天记录、搜查证、调取证据通知书、张某甲提交的病历、《商标注册证》、《产品辨认(鉴定表)》、《证明》、涉案手机通话记录、熊某某提交的展会证明材料、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熊某某、崔某某、董某某、赵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涉案监控录像等光盘共四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张某甲六个月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张某乙六个月至十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龚冰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7********;被告人张某乙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四张。
3.检察机关讯问笔录复印件。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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