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检刑诉〔2020〕241号
被告人张某甲,绰号“某仔”,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住徐闻县**街道**路**幢**房。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徐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7日被徐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徐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0日被徐闻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曾用名“张某丙”,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9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住徐闻县**街道**路**幢**房。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徐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0日被徐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涉嫌妨害公务罪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6日凌晨1时许,徐闻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民警郑某某、彭某某带领辅警莫某某、薛某某、高某某等人在徐闻县苏荷酒吧附近巡逻,接到徐闻县苏荷酒吧的工作人员报警称有人在徐闻县苏荷酒吧内打架闹事。民警郑某某、彭某某带领辅警莫某某、薛某某、高某某等人赶到现场后,发现被告人张某乙与几名男子在徐闻县苏荷酒吧后面打架闹事。公安民警对被告人张某乙进行盘查,在盘查过程中被告人张某乙不但拒绝接受民警的盘查,还对民警进行辱骂,民警郑某某左眼遭到被告人张某乙打伤。民警郑某某、彭某某带领辅警莫某某、薛某某、高某某等人对被告人张某乙进行强制传唤,在强制传唤进行中被告人张某乙、张某甲拒不配合,并对民警、辅警进行殴打,致使民警郑某某的胸部、右手掌、左眼受伤,彭某某头部、双手手掌、左眼眶受伤;辅警高某某头部、右腰部受伤,莫某某右手掌、右腰部受仿。经湛江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郑某某、高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违法犯罪记录、到案经过、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郑某甲、黄某某、陈某甲、林某某、张某丁的证言;3.被害人郑某某、彭某某、莫某某、薛某某、高某某的供述;4.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致两公安民(辅)警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华巍
2020年5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羁押在徐闻县看守所,被告人张某乙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公安侦查卷四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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