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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张某乙妨害公务案)_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合检刑诉〔2020〕Z584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2198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住重庆市合川区**镇**路**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镇**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2月13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5日被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4月7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张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83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重庆市合川区**镇**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2月13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5日被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4月3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2日晚,被告人张某甲与被告人张某乙等人去至重庆市合川区三汇镇华欣街炫彩KTV唱歌、喝酒,期间,张某甲醉酒后不慎摔倒在包房的地面,张某乙、张某甲二人向该KTV老板协商解决摔伤事宜未果后报警。在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三汇派出所民警前来执行公务活动的过程中,张某甲、张某乙对民警实施辱骂、踢打、抓扯肩章等行为,张某甲在民警将其带上警车时,在挣扎过程中用脚踢中其中一位民警的睾丸,该民警人体损伤程度经鉴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民警察证(复印件)、病历等;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郑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朱某某、林某某、包某某美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经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林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6.辨认笔录:证人郑某某辨认张某甲、张某乙的笔录;

7.视听资料:现场执法记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采取暴力手段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项、第五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建议判处张某乙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德才

检察官助理   袁东霞

2020年8月27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监视居住于重庆市合川区**镇**路**号,被告人张某乙被监视居住于重庆市合川区**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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