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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张某乙妨害公务案)_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綦检刑诉〔2020〕Z626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3198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綦江区**镇**村**组**号,现住址:重庆市綦江区**街道**小区**栋**号。2020年7月2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现被羁押于重庆市綦江区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乙,男,195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31956********,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地及现住址:重庆市綦江区**镇**村**组**号。2020年7月2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张某甲在重庆市綦江区中医院住院部5楼外三科护士站,因其父母交通事故在綦江区中医院住院治疗未按时交费被医院停药之事,心存不满,遂借故在护士站台前吵闹,打砸前台公共文件夹,并坐在护士站前台上继续吵闹,扰乱正常医护秩序,导致医护人员无法正常开展工作,影响其他病人治疗。接医院报警后,当晚23时许,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通惠派出所民警封某某带领社区巡逻队员赵某甲到达现场,被告人张某甲继续坐在台上大声吵闹并辱骂民警,拒不配合民警执法。为不影响其他病人休息治疗,民警遂准备将张某甲带至派出所进一步调查。在此过程中,被告人张某甲抓扯现场民警执法记录仪,抢夺民警警棍,并将民警及社区巡逻队员手臂等部位抓伤。

    被告人张某甲的父亲张某乙在民警对其儿子实施控制过程中,多次阻挠民警执法。在民警等待增援过程中,张某乙数次抢过民警的警棍对民警进行击打,导致民警腿部受伤。之后增援民警到达现场,将被告人张某甲及张某乙抓获归案。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有到案经过及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实张某甲、张某乙被抓获归案,有坦白情节。常住人口信息证实张某甲、张某乙妨害公务时是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人。

    2.有证人湛某某、赵某乙、冯某某等人的证言、办案民警处警经过证实张某甲妨害公务的事实。有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状况及被告人张某甲对案发现场进行辨认。

    3.有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的供述与辩解及同步录音录像、案发现场视频、音频监控等证据证实张某甲、张某乙实施妨害公务犯罪的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应按照各自参与的犯罪行为承担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张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张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张某乙判处拘役五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吉锴

                                    检察官助理:王通

                                     2020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羁押于重庆市綦江区看守所。被告人张某乙现被监视居住于重庆市綦江区**镇**村**组**号,电话:13101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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