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刑诉〔2019〕194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身份证号码152104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镇**街**号。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16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天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身份证号码152103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镇**村**街**号。被告人张某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9月26日被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张某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29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天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张某乙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补充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陈红丽、林路、被害人伏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需要补充证据退回天长市公安局补充侦查1次(2019年5月31日至2019年6月27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2019年5月18日至2019年6月1日、2019年7月28日至2019年8月1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犯罪事实
2018年6月6日晚,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与胡某某、张某丙(均已判决)驾车到天长市**镇**社区一赌场赌博。期间,胡某某认为与其讲话的伏某某说话嚣张使其丢了面子,遂欲报复伏某某。次日凌晨1时许,赌博结束后,胡某某驾车带张某丙、张某甲、张某乙行驶至天长市**镇**社区**队一公路拐弯处,发现了伏某某。四人随即从车辆后备箱内拿出砍刀追砍伏某某,致其受伤。
案发后,经法医鉴定,伏某某系头部及双上肢锐器创及面部皮肤擦伤,属轻伤二级。
2.被告人张某乙涉嫌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
2018年9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乙酒后驾驶蒙E*****小型轿车,沿扎兰屯市**街由东向西行驶,途径**商店门前路段处,与由南向北步行横过马路的贾某某发生碰撞,致贾某某受伤。
案发后,经提取血样送齐齐哈尔和平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被告人张某乙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46.9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经扎兰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查认定,被告人张某乙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2018年12月30日,被告人张某甲被山东省烟台市公安局候机楼派出所抓获。2018年9月26日,被告人张某乙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其危险驾驶犯罪事实;2019年3月12日,被告人张某乙被扎兰屯市公安局团结派出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用砍刀一把及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到案情况说明、前科材料、户籍信息等;
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费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伏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血液乙醇含量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7.勘验、搜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搜查笔录、辩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张某乙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被告人张某乙犯数罪,应并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张某甲的刑事责任;以寻衅滋事罪、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张某乙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伟理
2019年8月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现羁押于天长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