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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张某乙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献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9241955********,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镇**村**号,住本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15日被本院依法监视居住。

    被告人张某乙,男,1949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29241949********,汉族,文盲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号,住本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12月19日被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批准,2019年12月31日被献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乙、张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30日7时许,进京上访的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等人跟随献县接访工作人员行至北京市国家信访局西侧路边时,张某甲不听劝解,跑到北京南二环辅路中间吵嚷并拦截过往车辆,并用头碰撞车辆,在地上打滚。期间,张某乙、张某丙(另案处理)应张某甲的纠集,到辅路中间静坐,阻碍车辆通行,致使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工作人员将张某甲等人带离公路后,张某甲对一名工作人员进行打骂。

2、2018年-2019年间,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等人以上访为由,多次去北京中南海周边非正常上访,其中张某甲 五次、张某乙四次,被北京警方训诫多次,扰乱当地公共秩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献县公安局调取证据清单,献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孔某某、王某某、许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4.视频资料;

5.户籍证明信、办案说明等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张某甲拒不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多次伙同他人到北京非正常上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兴远

2020年2月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乙现羁押在献县看守所,被告人张某甲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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