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港检一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21986********,汉族,初中文化,暂住南通市港闸区**街道**村**组**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萧县**镇**行政村**村**号)。被告人张某甲曾因盗窃,于2007年4月19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0日被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该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4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2021987********,汉族,初中文化,暂住南通市港闸区**街道**村**组**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如皋市**镇**村**组**号)。被告人张某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0日被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该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4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8日至4月19日,被告人张某甲在本市港闸区**街道**村**组**超市北侧一民房内,放置一台7机位的“超级皇冠”押分机供他人赌博,并聘请被告人张某乙从事看场、上下分、赌资结算等事务。期间,倪某某、胡某某(均另处)等人在该店内进行赌博的赌资共计人民币82000元,被告人张某甲非法获利人民币16800元。经鉴定,涉案押分机为具有选定赔率、以小博大,上分、退分、荧屏计分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侦查机关扣押的押分机、上分钥匙等物证;
2.侦查机关依法扣押的账本等书证;
3.证人倪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5.南通市公安局出具的鉴定意见;
6.侦查机关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以营利为目的,摆放赌博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某乙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任兴宝
检察官助理:张文欣
(院印)
2020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均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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