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公诉刑诉〔2020〕785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330726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浙江省浦江县**镇**村**街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30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9日由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浦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底至同年4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甲伙同其妻子张某乙(另案处理)在浦江县**镇**村****路**号家中,以提供赌桌和扑克牌等方某某他人多次赌博,从中抽头达12000余元。2020年4月29日,潘某某、黄某甲、陈某甲、陈某乙、黄某乙、陈某丙、胡某某、陈某丁等人在张某甲、张某乙家以“温扣”、“称虾”等方式进行赌博时,被当场查获。
2020年4月30日,侦查机关从被告人张某甲处扣押违法所得121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账本、营业执照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黄某乙、潘某某、陈某丙、陈某甲、陈某丁、陈某乙、黄某甲、钟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及另案处理同案犯张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检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伙同张某乙在家里开设赌场,抽头达12000余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故还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浦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影岚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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