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监检一部刑诉〔2019〕93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31977********,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出生地湖北省监利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监利县**镇**号,住湖北省监利县**乡**号**栋**单元**室。 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5日被监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月28日被监利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张某乙,女,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3198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出生地湖北省监利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监利县**镇**号,住湖北省监利县**乡**号**栋**单元**室。 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5日被监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月28日被监利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监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年底至2019年1月份,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租赁谢某某位于监利县**镇**街**路**号的房屋一楼门面,并购买设置具有退分、退币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组织赌博活动。张某甲、张某乙店内有27台具有赌博性质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其中10台为“老虎机”,8台为“动物乐园机”,6台为“龙虎争霸机”,3台为“打渔机”),于每年春节前后半个月左右时间开门经营。张某甲、张某乙经营期间,共有张某丙、彭某某等二十余人在其店内参赌,赌资数额累计达126.65万元。
经荆州市公安局检验,在张某甲、张某乙店内查获的27台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均属于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赌博机、手机、硬盘等物证照片;2.张某甲、张某乙身份信息,张某甲、张某乙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商银行监利支行账户资金往来流水清单及余额信息,情况说明等书证;3.证人李某甲、谭某某、李某乙、张某丙、易某甲、游某某、崔某某、张某丁、彭某某、易某乙、易某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张某戊、吴某甲、郭某某、王某某、李某己、李某庚、张某己、罗某某、张某庚、兰某某、吴某乙证言;4.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荆州市公安局出具的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等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赌资累计数额累计达126.65万元,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尚明
2019年11月18日
附:
1.二被告人现羁押于监利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涉案款物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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